1998年经济政策,1998年住房政策

房屋产权证书有什么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证书主要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产权证书有什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1998年经济政策,1998年住房政策

房产过户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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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列举些法条的名称你就知道有多少了。

一、产权取得类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2.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2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7日)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

(试行)

(2001年4月23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7月20日)

行)

(1995年9月8日)

关于住房超标准按商品房计价的实施办法

(1998年1月12日)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

度的规定

(1998年5月12日)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1日)

3.转让取得产权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

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02年6月18日)

4.赠与取得产权

公证程序规则

(2002年6月18日)赠与公证细则

二、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9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02年3月27日)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1997年11月12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

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2日)

三、税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1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

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

批复

(1999年9月16日)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

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

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

(1987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

案的批复

(1988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

卖纠纷案女口何处理问题的函

(1989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玉彬诉万县市中意皮鞋厂房屋

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五、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00年9月13日)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草拟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公有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市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

(四)监督、指导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管理、经营公有房产的活动;

(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

(六)处理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七)受理有关公有房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八)负责对房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九)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机关的业务领导;

(十)汇总公有房产统计资料,编制公有房产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解释、答复单位和个人就公有房产提出的咨询;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行政职责。第三条 市房管机关的派出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级市房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房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三)对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内管理、经营公有房产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四)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

(五)处理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六)根据市房管机关的要求,收集、汇总本辖区内公有房产资料,填报统计报表;

(七)答复单位和个人就本辖区公有房产提出的咨询。第四条 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归市房管机关(限于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公有房产)或县级市房管机关统一管理。

市直管国有房产和市房管机关以前款规定管理的房产,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市房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

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管的房产,可以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房产经营单位经营。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公有房产或利用公有房产牟取非法利益。第六条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和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所有权单位是指,依法拥有经市房管机关或县级市房管机关登记发证房产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办法》及本细则所指房产经营单位是指,经市房管机关审查资质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从事房产出租、买卖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管理第七条 公有房产实行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房管机关是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公有房产的登记机关。各县级市房管机关是所辖区域内公有房产的登记机关。

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公有房产产权和产籍的管理,按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区、县级市房管机关报送上年度的下列房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统计资料: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变化情况;

(二)经营管理房产的用途及不同用途房屋的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经营管理房产的增减及增减原因;

(三)经营管理方式及经营收入和支出;

(四)房产完好状况及维修支出;

(五)区、县级市房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 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由区、县级市房管机关负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管机关负责:

(一)涉及房屋整体结构的全面鉴定;

(二)房产所有权单位、房产经营单位或合法使用人对区、县级市房管机关的鉴定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的;

(三)市房管机关认为应由其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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