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常用术语第三章义务执行的基本要求第四章道路税的基本规范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第二节缓解交通堵塞第三节提前办理治安、刑事案件第四节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五节交通管制措施的实施第六节接受他人帮助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第一节总则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第五节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第六节查处违法驾驶机动车行为第七节查处机动车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第八节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第九节查处军车、专用车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

交警执法规定有哪些
交警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向机动车驾驶员敬礼;指挥其立即靠边停车;告知其出示相关证件;检查相关证件和标志;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其陈述和辩护;以及依法制作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交警执法的正规流程
交警执法的正规流程首先交警向违章车打手势,指引违章车停在不影响来往车辆的路边,交警走向违章车司机的一边向司机敬礼,然后示意司机出示驾驶证,并讲清司机违章的事实,及其教育。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况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况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2、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3、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4、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5、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交警上路执法有何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交警路面执法的时候,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交警执法标准
执法标准包括(详细内容可参考网址:):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