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期间为多久?法律学科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拓展资料:
创立除斥期间制度的价值在于:促使表意人及时补正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督促当事人及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及时行使救济权。
举例,比如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如果你在知道解除是由发生后三个月内不解除合同,那么你就尚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这三个月、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参考资料:
除斥期间_百度百科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求解实例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举例:对于诉讼时效,比如说甲欠乙10万元钱,超过了诉讼时效,乙将甲告到法院,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甲并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主动审查债务是否超过已诉讼时效的,如果由乙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乙胜诉,甲应当还钱(因为甲自己没有主张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举例:但对于除斥期间,例如甲因受欺诈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无论乙是否主张除斥期间抗辩,
人民法院都会主动审查除斥期间问题,如果发现已过除斥期间,则会认定甲不再享有撤销权,并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的详细理解?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
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
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两个月\”即是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受遗
赠权利即消灭.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法律对形成权都规定一定的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即是除斥
期间.如对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等.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
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后果不同
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
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
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例如:按破
产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里的
\”三个月\”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报的,其实体权利消灭.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
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
3.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
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什么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什么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参考资料:
除斥期间是什么
除斥期间指的是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
扩展资料
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有效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