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退还法律规定
1.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司法解释,支付彩礼的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给付彩礼,但是后续又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在核实之后,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之间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是就结婚达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礼的。
2.双方之间已经办理结婚手续,或者是已经摆了酒席的,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的。
3.男方家庭为了像女方支付彩礼,而像亲戚朋友借债,而后期无力偿还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苦难的。
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说明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3项的规定为:“男方家庭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虽然这是一个返还彩礼的条件,但是由于这个生活困难而导致返还彩礼的包含面过于宽广,所以,我们在这里还需要详细的解释,
敦煌市男子罗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月29日举行订婚仪式,当天罗某给王某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金手链一条。订婚前,罗某还向王某的父亲付了彩礼4.2万元。2013年2月6日,罗某与王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
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渐渐无法沟通。2013年4月26日,罗某和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王某的父亲将其接回家居住。罗某和家人多次叫王某回家,但其不回。
随后,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4.2万元,以及首饰和6000元的烟酒钱。
2014年3月6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被告王某辩称,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罗某的身份证丢失无法领取结婚证。2013年3月9日,罗某的身份证补办下来,她催其去办理结婚证,但罗某对她的提醒置之不理。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她经常遭受罗某的家庭暴力,罗某的行为给她的心灵和身体造成了创伤。故此要求罗某赔偿她青春和精神损失费8万元,加上医疗费400元、陪嫁物电视机、电脑、电动车、回门礼等物,共计11.83万元。
被告王某的父亲辩称,女儿与罗某虽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以真正结婚为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罗某按本地习俗给王某佩戴了首饰,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罗某无偿赠予王某,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解释二中第27条对生活困难做出的含义为:“我国婚姻法中第42条所指的生活困难为,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个人所得到的财产或者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没有办法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根据这条法律的解释,我们可以理解,“生活困难”是指生活比较的苦难,而不是相对的困难。
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是这样的: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2、男女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从未共同生活过的;
3、给付彩礼的一方在婚前给付彩礼后,导致生活困难的;
给付彩礼的一方通过以上第二点和第三点要回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男女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就不能要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