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是什么意思?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包括:

第一,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无效;
第二,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而无效;
第三,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约定管辖无效。
第四,因违反相应法律规定而无效。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什么是约定管辖
法律分析: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法院的范围,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
(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对于专属管辖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约定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约定管辖也称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