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以下民事责任方式中哪一项不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
不知道说的是哪种民事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的适用
(1)原告未依法提出请求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损害赔偿的适用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1)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
(3)有损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任意适用:
(1)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不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和专利权、商标权、贸易秘密权等财产性知识产权的侵害。对财产性知识产权的侵害,除同时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外,不应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赔偿。
(2)侵犯著作人身权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3.赔礼道歉的适用
4.消除影响的适用
5.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为广泛接受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同的观点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不可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则可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持续侵权行为时效起算后权利人再起诉的,以权利人起诉之日为出发点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的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赔偿。但未超过两年则应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也应支持原告的主张。这种时效计算方法更能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衡平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能够促使当事人积极地行使其权利,也符合当今世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潮流。
报道不真实新闻,作者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概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对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方式体系,考虑《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方式,而不应游离于其体系之外。但是,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不是均可适用于新闻侵权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也不仅限于《民法通则》所列举的规定之中。
首先,新闻侵权是一种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般仅适用于违约
行为的责任方式,诸如支付违约金等对新闻侵权是不适用的;
其次,新闻侵权是在新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且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并不直接以受害人的财物及人身为侵害对象。因此,对直接侵害财物和人身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诸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对
新闻侵权不适用;
再次,新闻侵权主要是侵权人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工具而为侵权行为,这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因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完全涵盖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权可以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些独特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具体来说,适用新闻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1)更正;(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
赔礼道歉;其中,更正是新闻侵权所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既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财产的新闻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人身的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损害,但在一些特定的新闻侵权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财产损害。五种方式中,赔偿损失一般被称为“财产责任方式”[3],其余四种一般被称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由于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以非财产损害为主,所以,新闻机构对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也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辅之。下面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别述之。
二、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及内容
(一)非财产责任方式
非财产责任方式是指采用非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非财产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受害人通过必要的积极或消极的法律行为达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并不造成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
1.更正。更正即新闻媒体在发现差错以后,通过发布公告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真实事实或错误内容的做法。[4]本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比较轻微,行为的侵权性质较弱的情况,例如:非由于新闻媒体的故意发生了排版、编辑等技术上的失误,而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如其显著轻微,一般情况下,应由新闻媒体在邻近下期或近期出版物上,刊载更正文字。确认本种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捍卫新闻真实性的原则。[5]
2.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适用本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地制止新闻侵权行为,防止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停止侵害是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后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选择方式。[6]针对停止侵害涵盖的界定,我们认为采用停止侵害方式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1)停止侵害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可适用本方式。侵权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停止侵害则表现为对这个过程的外力中断,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终止,则客观上只表现为静态的损害后果,对静态的损害事实进行外力中断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2)停止侵害的适用对侵权人及公共利益的影响一般不能超出原告通过本方式所能避免的损失。新闻侵权往往指新闻侵权人所做的特定的新闻报道,如一味地强调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而武断地采用停止侵害,则可能对侵害人所做出的未侵权的新闻报道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侵权人直至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
(3)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6]新闻侵权通常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其损害后果不可逆转,如果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将对受害人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应采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谓消除影响,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在发生了新闻侵害他人权益后,在相应的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做法;恢复名誉则是指新闻媒体因新闻侵权而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采取必要措施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的做法。采用本方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侵权的新闻机构承担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方式一致。因为新闻报道往往有特定的受众群体,新闻侵权所产生的影响也往往首先波及到特定的受众群体,如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方式不具有一致性,此等补救措施则在实践中难以收到成效。这也是新闻侵权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特点之一。
(2)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应当及时。因为不良影响的存续期间越长,其再传播的方法与途径越多,扩大的可能性越高,对受害人更为不利,同时也增加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难度。
(3)侵权人采用本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注意不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侵权”。一般来说,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所以用以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声明、稿件的内容,事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4.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行为。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不一定建立于侵权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它是侵权人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赔礼道歉是以公开的书面形式进行的。但是,赔礼道歉不应以公开形式为要件,加害人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向受害人秘密进行。如果赔礼道歉以公开形式为必备要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也就具有了某种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性质。
在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尽管可以不公开,但应将这一事项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
(二)财产责任方式
1.财产损害赔偿。新闻侵权不仅对受害人人身造成损害,有时也体现为致使受害人承受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积极损失)和预期可得收入的减少(消极损失),财产损害赔偿即指侵权人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相应地给予补偿。在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中,财产损害赔偿的侧重点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非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在适用财产损害赔偿这一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坚持补偿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协调的原则。
2.精神损害赔偿。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对于因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名誉等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用金钱形式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表示,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现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其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者等三项功能。[7]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对侵权人的处罚较重,同时,其基本功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后续补救手段使用。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对于非财产损害,通常应以非财产方式予以救济,只有当其他非财产责任方式无法完全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时才可适用。
(2)只有当新闻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只有侵权人的主观上具有当罚性时才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侵权人是出于轻微的过失或意外事故,则对其无惩罚之必要。
(3)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而不适用于财产损害。
(4)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应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形象、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
承担民事责任有那些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10、赔礼道歉。
拓展资料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制性。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本标志。民事责任强制性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1)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恢复。但是仅有财产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一些辅助性的非财产责任。
3、补偿性。民事责任以弥补民事主体所受的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所有正在进行中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都应当承担此种责任。二、排除妨碍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必要求权利人的权利有实际的损害。三、消除危险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虽然尚未造成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急迫的危险,则权利人可以要求造成危险的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当一方当事人占有他人的财产,但没有合法权利作为依据时,应当将对方的财产返还。此种责任方式的一个前提是,原物尚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则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五、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坏,但是尚有恢复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比如,非法占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并堆积杂物,则不仅应当返还土地,还应当清除杂物,恢复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土地原状。又比如损坏他人的电视机,如果损坏不严重,则承担的责任是修理电视机,使之恢复原来的功能。一般来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应当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六、修理、重作、更换这是适用于某些种类的合同的责任方式。如果一方根据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修理或者更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在定作合同中,还可以要求定作人依合同的约定重新制作。七、赔偿损失这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方式。在我国法律上的赔偿损失专指以金钱的方式赔偿对方的损失。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都可能发生这种责任。在侵犯名誉权等几种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要承担以金钱的方式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损失除了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间接损失,或者说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应当符合严格的条件。这种利益,应当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经具有现实的取得条件,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的干扰一般就可以取得。间接损失一般有三种情况:(1)利润损失。从事合法经营的各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其现有的经营条件下,通常可以取得的利润,如果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没有能够取得,可以作为间接损失。但如果受害人从事的是非法的经营,则其如果未受他人侵犯在通常情况下可能取得的非法利润,不能作为间接损失而要求赔偿。(2)劳动收入。如果受害人正在或者将要从事的工作本可以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收入,而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未能取得,可以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赔偿。(3)物的孳息。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孳息的取得有现实的可能性,可以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赔偿。比如一头已经怀孕的母牛被他人伤害致死,则计算损失赔偿时应将即将出生的小牛的价值考虑在内。非法使用他人的金钱,应当赔偿相当于银行利息的损失。非法占用他人房屋,应当赔偿相当于房屋出租的租金的间接损失。八、支付违约金这是在一个有效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了违反此种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则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或者法定的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几种人身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因为这几种侵权通常会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十、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也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几种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