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费确认原则是什么?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房地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业性或者无偿转让的包括居委会、派出所、消防、水塔、自行车棚、锅炉房、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一个很重要的成本项目。计入配套设施开发成本,通过“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在此科目下设置“配套设施开发”时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这种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_不属于配套设施成本计算的内容。②第一类配套设施如果与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非同步建设,或者虽然同步建设,但是其配套设施费需由两个以上的房屋或土地开发项目成本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各项配套设施作为独立的成本计算对象,在配套设施开发二级账下设置明细账核算其实际成本,待房屋或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时,再按一定方法将配套设施成本分配计入房屋或土地开发项目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③第二类配套设施中,开发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按规定不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因此,应作为独立的成本计算对象,在配套设施开发二级账下设置明细账核算其实际成本。④第二类配套设施中,开发项目内的商店、银行、邮局、中小学、文化站等,因为都是可以独立发挥效益的完整的房屋建筑物,所以,不论其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都应作为独立的成本计算对象,在配套设施开发二级账下设置明细账核算其实际成本。对于其中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费用,应在商品房或商品性建设场地竣工时,再采用一定方法分配计入房屋或土地开发成本。
公设费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社费指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指房地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业性或者无偿转让的包括居委会、派出所、消防、水塔、自行车棚、锅炉房、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英雄开发区、桑海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物价、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第七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允许保留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
(二)擅自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
(三)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建设项目,补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该建设项目建设时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物价、财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各县和湾里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南昌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请示的通知》(洪府发[1998]23号)同时废止。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哪些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房地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业性或者不电有偿转让的包括居委会、派出所、消防、水塔、自行车棚、锅炉房、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很重要的成本项目。计入配套设施开发成本,通过\”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在此科目下设置\”配套设施开发\”时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