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生育法何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哪年实行的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计划生育政策那年开始实施
新疆计划生育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过程:
1、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3、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4、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扩展资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2、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1、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二胎)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2、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5条则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会抚养费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我们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
由此可以看出,假如在北京超生一个孩子,那么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将是非常可怕的。而且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的规定,超生者还会面临其他的各种处分和处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第41条还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如果是合法生育二胎的,办理方式如下:
1、拿着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如果是非法二胎,报户口前,还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罚款后,才能按照流程办理入户手续。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乡、民族乡、镇或街道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生二胎的政策根据各个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定,可以咨询当地的计生委。
农民已有两个子女,但都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
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不被罚款。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2、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
6、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7、一方是再婚且只生过一胎,另一方是初婚未肓未捡养的;
8.农村户口,且第一胎为女性9、第一胎为智障儿童。
如果政府在处罚超生的家庭,采取暴力手段的可以向上级举报,也可以申请法院解决。
现在二胎还罚款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虽然国家已经明确可以单独二胎,但实际的计生政策还没有更改,现在可以生二胎,但是有条件限制,如果不符合条件需要缴纳罚款。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条例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条例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政策重点:
一、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同时,假期工资照发。
二、可在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再生育一胎情形
新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在生育一个子女,即\”三孩\”。一是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是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是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四是再婚夫妻,再婚前总共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婚前共生育两个的,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五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六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独生子女家庭优待政策不变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有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计划生育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1973年左右各省革命委员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开始实行计划生育。
1980年9月25日国家发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1990年前后,各省推出本地的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1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
2003年后,各省依据法律精神重新制定或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并在逐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