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公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什么意思?与户口所在地有区别吗?
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的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常住户籍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
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本人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二)辨别标准不同
常住户籍是指户口本上所标注的常住地址。如是有迁移的,则以迁移后为准。
户籍所在地寄户口本上所标注的派出所所在地,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为准。
(三)享受的待遇不同
常住户口在办理居住证时,就是享受到本地相同的待遇,比如上学工作,看病报销等,如果本地人是城市的居民,同样被政府征收住房,补偿门面或者住房。
常住户口的人,户口不同,享受待遇略有不同,不过其他会享受相关的待遇的。
户籍所在地是农村的居民,待遇截然不同,比如有的农民被征收土地,每年有相关的补贴享受或者购买社保待遇,而常住户口的人并不想用这样优惠的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扩展资料:
\”经常居住地”设定目的有两个:
一是便于当事人应诉,
二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住所地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确定住所地的标准之一。由于“经常居住地”这一概念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甚为频繁,其认定与解释的标准也必须要相对明确。
趋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目标,只有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间段从“起诉时”这个时点起算,才能体现“经常居住地”立法之本意。《民诉法解释》第四条对经常居住地的界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司法高效的实现。
相关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界定?
诉讼中经常用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词语,两词看似相似,实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和法人都有其“住所地”,而“经常居住地”只有公民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说,“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中居所,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如何区别
国际私法中居所,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居所,公民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二、法律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定长期居住,是不是打算或法律以此为处理民事行为的中心。
民法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三、划分(居住时间等)不同
居所与住所不同,一个公民可以有多处居所,但大多数国家规定一个人只能设一处住所。
居所是指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通常是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经商、求学等而作非长期居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知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道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专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属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民法里面住所是户籍所在地,在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住所,住院除外,在这里,住所和视为住所是两个概念,那么经常居住地就是视为住所,那么他提的这个概念就不难理解了啊,你要在经常居住地行使权利,那就必须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起诉时仍在那个地方居住。
对于户口签出未落户的,他的住所还是确定在原户籍地,所以当然就有管辖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