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构成要件的行为

2019法考备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构成要件的行为

(一)属于实行行为

1.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

2.改变事先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制造只有通过损害A法益才能避免对B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对A法益的侵犯不成立紧急避险,对B法益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不属于实行行为

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

2.对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3.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行为;

4.对结果的发生虽然做出了贡献,但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行为。

(三)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实行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即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实行行为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即如果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果行为根本就没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3.实行行为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其他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犯罪行为,实行行为,危害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

这三者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

犯罪行为指的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即由刑法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性和非难可能性的行为。

实行行为简单的说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也即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

简单的说,危害性的范围最大,犯罪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但危害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等。从另一个角度讲,实行行为也都属于危害行为。而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交叉关系,实行行为并不必然是犯罪行为,因为实行行为人可能是无责任人。而犯罪行为也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因为一部分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刑法血中实行行为的界定

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

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利用行为无法形成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在本质上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有被利用者开始实施行为时,法益侵害的危险才能定型、才具有紧迫性,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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