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辩护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法律解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二)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五)诚实守信原则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在符合具体规定的同时不违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上便是由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公开的审判程序可以受到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从而避免了某些行政部门的介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2、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5、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审查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原则。(四)当事人平等法律地位的原则。(五)使用民族语言原则。(六)当事各方有权辩论。(七)合议,质疑,公开审判和最终审判这两项审判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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