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3.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

2、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着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着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据中,宪法是最高规格的根据。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进行,提供法的根据。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与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

3、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首先,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中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的主体,国家活动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用立法的形式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实的主人,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其次,这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要使所立的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要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要使所立的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就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因为法要符合客观规律,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中介来实现,而人民群众正是实践的主体,让最有社会实践经验的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主人、参与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客观规律。如果只由少数人闭门造法,这种法即使“很完备”,也难以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客观规律。再次,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可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是现代立法的普遍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双重要求。

遵循立法的民主原则,也需要把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同中国国情吻合起来。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在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权行使方面,既要注意保障全部立法权归于人民,又要注意在初级阶段由于人民的政治觉悟、文化水平、管理国家的能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交通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尚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只能将立法权委托给人民代表或有关主体代为行使。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中国是封建专制的遗毒极深的国家,过去没有民主传统,缺乏公民权利意识。因而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应当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用立法肯定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三,在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方面,应当注意使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公众能有效参与和监督立法。立法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应当客观,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都摆出来,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使立法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第四,也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在立法的本质、内容和目的上,所立的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共同意志,即立法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意志,而是反映经过选择的有必要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在立法权方面,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法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立法过程中,既要保障群众能有效地参与立法,也要加强专门机关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作用。

4、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但这种经验中的主要成分,是统治者运用立法的方式治国安邦维护家天下的经验,其中堪称科学立法的因素并不算突出。而且,在人治当道的情形下,即便有一些科学立法的经验、理论和知识,也难以受到重视,更难以使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而在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最近二十年来,关于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在有关立法学者的着述中已引为注意,但立法实践中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殊少有人看重。这种状况不能不从负面严重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使大量的法律、法规难以成为良法,难以在生活中获取好的实效。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立法质量,更多地产生良法和更多地减少恶法、笨法,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亟待重视科学立法,亟待以制度的形式形成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立法中的混乱等弊病。

试述立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因此,立法指导思想必须与人们的利益、权利的要求和实际相协调,必须与一个社会、国家的现实相适应,必须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相符合。

立法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立法活动的指南针和支柱。立法基本原则实质上是立法所遵循和追求的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它构成了法律的灵魂之所在,形成了立法工作的指南和基础。“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使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入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麦考密克语)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使立法者明确自己要遵循哪些标准来制定法律,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这些法律的目的、目标何在,结构、功能、作用是怎样的。确立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性的东西,就为将要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确立了方向,规范了目标、目的,使之循着这个基本的方向和前提来进行规范化的活动,从而使立法活动的形式和结果不致偏离立法者所希望的目标和结果,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立法活动中的每一具体步骤、具体工作都要受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显然,一国立法活动科学与否,成功与否,与一国所确立的立法基本原则大有关系。

立法的原则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分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成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这些条件和性质主要为:⑴严密的科学性;⑵系统的整体性;⑶结构的规范性;⑷高度的概括性;⑸较强的稳定性;⑹一定的操作性;等等。这些特征使立法基本原则既有别于立法指导思想,又区别于立法的具体原则,成为立法及其各个环节的基石。

《立法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五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简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宪法原则。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

2.我国立法应坚持哪些指导思想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2、坚持党的领导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3.我国立法现状仍存在的问题有哪些1、立法决策和制定过程通常表现为由上而下,过多体现党政…

简述我国的立法原则

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鼓励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保护什么、惩罚什么,令行禁止,全社会都要一体遵照执行。

要把立法的杠杠划得准,既很重要,又不容易,是很严肃的事情。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

搞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在于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

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

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第八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

像中国这样的有着长久的人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现代化,更需要丢弃人治而实现法治。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3、民主原则

在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是各国立法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一个新主题。

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实现民主化,经过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不仅是人们久已普遍认同的常识,并且也作为制度的形式,在这个世界的越来越广大的空间范围内得以呈现,尽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社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国立法遵循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和方式,又总是与本国的国情密切相联,表现出与这种国情相关联的特色。人们应当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把握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4、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扩展资料: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

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又是怎样体现和保证法制统一的呢?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实行立法监督制度。

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立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第八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像中国这样的有着长久的人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现代化,更需要丢弃人治而实现法治。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据中,宪法是最高规格的根据。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进行,提供法的根据。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与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加以规定。这是各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3、民主原则

在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是各国立法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一个新主题。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实现民主化,经过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不仅是人们久已普遍认同的常识,并且也作为制度的形式,在这个世界的越来越广大的空间范围内得以呈现,尽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社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国立法遵循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和方式,又总是与本国的国情密切相联,表现出与这种国情相关联的特色。人们应当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把握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原则是创立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出发点。是统治阶级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的概括。法律只有以正确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立法原则作指导来制定,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拓展资料】

中国立法的总的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民主立法的原则,制定具有创建性、纲领性法律规范的原则等。这些原则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精神。

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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