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职责的特征有哪些,司法警察职责的特征

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独立部门,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尊严的神圣使命,在法院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形式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对司法警察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警察职责的特征有哪些,司法警察职责的特征

一、司法警察职能的服务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武装力量,法警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在审判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出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犯人,参与民事案件的执行,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司法警察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作出发点就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如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庭审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警卫,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等。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服务性特征,如在维护法庭秩序工作中,法警要服从审判长指挥,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传递证据,提押犯人,处置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因此,要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作用。

二、司法警察职能的参与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一项基本职责,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不仅要精通应具备的业务技能,还要熟知警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各个环节留记心中,打牢理论基础,践行于执行工作中。在新形势下,不仅要精心组织,还要在执行工作中集中全部力量制止被执行人员或其他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尤其是抗拒执行的案件,果断处理执行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遇到当事人围攻、执行受阻、执行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有了司法警察的参与,不仅增强了执行力度,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形势,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司法警察职能的权威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比如值庭活动是司法警察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规范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司法权威的要求,司法权威是通过行使司法权,达到让人们信服法律的力量和威望的状态。司法权威完全是由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来实现,值庭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就是排除蔑视法庭任何现象的发生,就是在维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就是在维护司法权威。而且这种保障职能是非值庭法警不可替代的。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权威性是神圣不可取代的。

四、司法警察职能的广泛性

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等八大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而非常广,从立案、庭审、裁判、执行,每一个阶段都少不了他们的协助。司法警察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窗口。司法警察与当事人打交道“最直接、最广泛、最具体,人民群众第一眼看到的是司法警察,庭审中最能展示司法机关威严的是司法警察,遇到紧急情况冲上去的是司法警察。如果司法警察的形象不佳,将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人民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这支队伍担负着特定的司法任务。对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为人民法院达成国家的人民赋予的各项使命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总之,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充实、完善,立足现实,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创建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

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警察的职务工作范围和责任义务均是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它要求人民法院每位司法警察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具体职责是: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这些任务就是司法警察警卫法庭的职责;做好机关警卫工作,也是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之一。

(二)值庭。即司法警察在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的执勤活动,包括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参与诉讼活动人员的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这属于强制措施的种类,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都经常会被采用。

(五)参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享有对财产强制执行的唯一的国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财产强制执行。

(六)执行死刑。死刑是我国刑法剥夺犯罪分子人身生命权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对死刑罪犯执行死刑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它对于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送达法律文书。所谓送达就是将诉讼文书按照法定方式,在法定的期间内送达受送达人,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就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所以送达工作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浅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如何看待法警的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它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能作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它部门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

一、强化政治建队功能,增强政治职能信念

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要发挥好职能作用,首先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因为我们这支队伍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我们队伍的肌体也曾经受到一些不良行为的侵浊,在金钱、权势和利益面前,有极少数同志曾经打过败仗,有一些同志见异思迁,不安分本职工作,有一些同志嫌法警工作艰苦、清贫等。有少数法警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认为法院工作应以审理案件为主,法警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思想上存在着自卑心理,觉得比法官低人一等,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另外,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个别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不是很重视,乃至还有部分人员对法警工作存在一些偏见。再就是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本职工作的特殊性也不易获得表彰嘉奖,由此带出整个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这些情况有害于队伍建设,有害于特定重要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政治建队功能,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是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性的职能。从实践“三个代表”理论的高度,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增强司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抗变能力。警队的领导要及时发现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思想苗头,采取谈心、疏导等方式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警员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服务审判,服务群众的观点,增强法警工作的使命感和神圣感,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思想上的保证。

二、强化管理体制,增强大局意识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归口集中、统一调动”的体制,其含义是,法警队伍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院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法院法警队的领导。只有实行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科学管理体制,才能使上下级法院的警力形成合力,上下联动,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目前,有些法院,尤其是有些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真正实行“编队管理”,不少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有些法院虽已实行编队管理,兼职法警还不少;有些法院法警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自己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强化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必须从贯彻《暂行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切实树立大局观点,增强全局意识。上级法院要坚决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状况、素质状况等都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有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推行调警令制度。调警令制度是指上级法院司法警察在指定的时间、抽调指定的警员、到达指定的地点集中听命的一项制度。调警令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部分执法过程中的警力不足,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调警令制度更能体现下级法院司法警察服从大局,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的精良素质。

三、强化素质养成,规范职务行为

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障能力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要强化警员素质养成。如何提高队伍素质?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学习,加强训练。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培养奉献精神,树立爱岗敬业意识,增强全局观念,讲究职业道德,牢固树立警务保障无小事的观念,努力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二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三要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夯实文化功底;四要加强警务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提高职业素养,养成良好的职业风范,强化廉政自律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要加强应付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训练与演练,以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

规范职务行为,这就要求我们要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这是我们提高警员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我们做好法警工作的根本保障。各级法院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警队的组织领导、警务保障、人员职责、教育训练、日常管理等方面,要从点滴做起,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用制度管人,提高队伍素质,抓好制度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规则的落实,用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好司法警察的职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审判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四、强化服务意识,甘当审判配角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听从法官的指挥,为审判工作做好服务与保障,这是法警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法警队伍建设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载体和生命力所在。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根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执行案件活动中,法官是代表国家法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司法警察所履行的职责固然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但它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很明确,法官是主角,司法警察是配角。这个问题在审判活动中很明确。但在执行活动中,情况就不是那么地好把握。一种情况是有一种模糊认识,认为司法警察反正是配角,无非是站站场子,摆摆样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另一种情况则是既然执行活动带有强制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就应当使尽手段,直接干预,甚至有越俎代疱的现象。其实这都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认真履行执行法官的各项指令,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安全防范工作等,以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序圆满完成。每一名司法警察都应当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拓展服务领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可以这么说,司法警察只有立足“服务”,当好“配角”,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五、强化装备管理,提高保障能力

司法警察从事的警务保障工作,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风险性、对抗性较强,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警务装备,就没有战斗力。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警务装备有机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各级法院要下决心改善警务装备,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的现代化,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同时,要建立健全警力装备的管理工作。所谓警务装备管理,就是警务装备的购置、配备、保管、使用、更新等全过程,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其内涵较为科学严谨的工作,能否与时俱进,能否改善和强化警务装备,与新时期、新要求、新任务的适应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以此来不断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使我们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能。

司法警察该怎样履行职责

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措施对策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法警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理顺和规范司法警察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司法警察进人和清退制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坚持严格考试制度,按照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面向社会和警校公开招录,并适当从军转干部中选用一些年龄轻、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从源头上改善队伍的人员结构。对素质不高,且违纪违规人员,要坚决清出司法警察队伍。

2.建立和规范司法警察编制管理制度。司法警察的编制设置,应保证办案所需。依照有关规定,按照8%~12%的比例配备人员。要充分利用编制管理这个杠杆,把好人员入口关,对编制内的司法警察,必须用于办案需要,坚决纠正占着司法警察编制不干司法警察工作的现象。同时,应注重按照编制配备警务部

门领导职务.落实相关待遇。

3.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履职机制。依据司法警察职责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具有司法警察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如,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奖励处罚等制度规章,用制度规范保障履职到位。

4.建立健全司法警察保障机制和平台。根据承担任务,比照其他警种的配置,装备必要的武器、通讯、交通工具和警械具。尤其应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的有利契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具有高科技、数字化和安全、规范的警务工作区(或称办案工作区),以此整合办案资源,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提供平台。

5.建立完善办案安全责任机制。随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履行职责范围的扩大,必须把加强办案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警务部门要每月进行一次办案安全防范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措施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工作总结。同时,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形势,加强安全措施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安全事故苗头和问题,切实将办案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人。

6.强化办案服务的监督制约机制。警务工作开展到哪里,思想教育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一是抓好案前教育。交办案件任务时,要一并提要求,筑牢道德纪律防线。二是抓好案中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公务的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违纪的司法警察,要严肃处理。三是抓好案后监督。案件办结后,对有反映的人员,应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警务部门,到发案单位或以电话、发函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并听取对警务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四是抓好法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实行司法警察业余时间的报告制度,积极发挥司法警察家属的作用。此外,还可以不定期地走访,了解司法警察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堵塞管理漏洞。五是实行警务公开。适时适度公开司法警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职责,既可借助外力加强队伍管理,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取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二)着力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1.进行以法律为主的各类知识的学习。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函授、网络教育及进修,在学习的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为了适应新形势,司法警察还必须掌握车辆驾驶、熟练使用电脑,为实现办公现代化打下基础。

2.进行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技能培训。一是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警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搞好分级培训,转变以往以警衔晋升培训为主,调整为警衔、技能为一体的综合培训,并注意加强培训的考核验收,确保培训质量。二是强化岗位练兵。以高检院提出的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为标准,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

3.进行以服务于办案需要的心理素质训练。不定期地请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心理专家进行辅导,让司法警察掌握心理常识,增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交谈的技巧,协助检察官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稳定工作。

(三)不断探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途径和办法

1.明确职责,依法办案。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充分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履行职务中,要认真制定预案和措施,科学合理安排警力,明确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同时,要严格诉讼程序,文明执法、规范办案,自觉做到“到位不越位”,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各项警务任务。

2.完善追逃、协查机制。一是建立追逃工作责任制。警务部门可根据每个司法警察的专长,进行内部分工,对追逃任务实行专人负责。二是建立追逃奖励制度。通过各种形式,鼓舞斗志,营造氛围,宣扬奖励典型,对在追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三是实行警务协查。司法警察在完成追逃等任务中,警力不足时,应及时申请上级警务部门协调警力,保证办案所需。

3.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在案件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在分管检察长统一领导和检察官的指挥下,全面参与办案,履行警务职责。办案中,要加强与检察官密切配合,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检警配合中完成警务任务。这种“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既可改变司法警察被动履职的现状,也可调动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积极性。

4.科技强警,提高效率。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起警务一级网或局域网,在信息管理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推行网上派警,对用警的申请和审批均可在网络上进行,以此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5.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警务协作。上级警务部门应担当起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尽快建立起上下级警务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运作措施。通过警务协作进行跨区域警务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运行体系,形成办案工作合力,改变部分基层院各自为战和警力不足的现状。

司法警察与其他警种的警察相比,它突出的特征是什么?

突出的特征就是不用出警,不会参与抓捕任务,没有那么危险,也没有那么累。

法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法警的职责范围如下:

1、法警的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_、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察活动等。

2、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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