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私取骨灰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对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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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私取骨灰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对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本文目录一览:

1、 对一起私取骨灰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

2、 对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3、 对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认定

4、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法律规定了哪些原则?

一、对一起私取骨灰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

案情原告刘某之父于1952年入赘改姓名到刘家生活,后因病去世。刘某打算将其父与其先前去世的母亲合葬,刘父的侄子王某却要求将刘父在原籍安葬,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愤而拒绝参加刘父的葬礼。刘某将其与其母合葬的当天晚上,王某竟到该坟地扒坟,撕毁盖棺布,将刘父的骨灰挖出并带回家供放,把棺材和陪葬的衣物置于墓地周围,刘某闻讯后痛不欲生,多方打听方得知系王某所为,且该骨灰现在王某家供放,遂和乡司法所同志一起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1、刘某向王某赔礼道歉;2、赔礼道歉的次日,刘某同本族的几位长辈一起将其父骨灰接回。刘某依约向王某礼道歉,王某却拒绝归还骨灰。刘某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将骨灰按原状放回...

二、对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对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多个名字,但是经过登记记载于户籍簿上的正式姓名只有一个。当自然人参与各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时,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则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个人利益。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此外,如果故意对某物取与他人相同的称呼,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3、不得滥用姓名权。权利人有充分行...

三、对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认定

[案例摘要]

新闻媒介参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商家的不良经营行为进行“曝光”,符合新闻特许权原则。但是新闻媒体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时,也易引发新闻监督权与被监督者名誉权的法律冲突。在新闻媒体援引特许权原则进行免责抗辩的案件中,法官应当注意特许权抗辩的条件:媒体的报道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正式有效的文书或行为;报道必须客观准确;必须继续报道行政机关的纠正措施。在该案例中,新闻媒体先前的报道是真实、客观的;但在行政机关最后的执法结果作出后,排除了商家的违法嫌疑,但媒体的后续报道却没有跟上,而致使不完整的报道侵害了守法商家的利益。因此,对涉及他人名誉权尤其是商业信誉的报道,仅仅保证单个...

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法律规定了哪些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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