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关于侵害姓名权的民事救济、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维权问题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3、 关于侵害姓名权的民事救济
4、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维权问题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1.停止侵害。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维权问题
我们是厦门大桶水足浴城的足浴技师。公司为了个人利益,让我们去照相,然后把照片全厦门的各个小区发放,我们是劳动赚钱不是靠脸蛋。公司这样做并没有经过我们员工同意,我们在这里上班是瞒着所有人的,公司这样做被家人朋友知道,会怎么想,农村里的人思想可想而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这是我们的隐私,公司不为我们员工着想,自私自利,全体足浴技师都不满,非常气愤,侵犯个人隐私!
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对待,可以到劳动局上告,维护自己的权利吗?或者有没有别的方法?
律师解答:
公司已经侵犯了你们的肖像权,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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