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关于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名誉权案的几点法律分析、关于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问题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2、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一)性质之争的历史源流
死亡赔偿,从概念到性质,历来就存在争议。最早涉及这一问题的,可以上溯至20世纪60年代。1963年3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是否给予受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称“对于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否要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并遗有家属需要扶养的可以给,被害人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或儿童不给;一种意见是,只要不是被害人自己过失引起的死亡,不管被害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应酌情给一点抚恤。我们同意后一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1963年4月28日以(63)法研字第42号《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
按照“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25%-40%)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前已述及,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实务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系采纳“继承丧失说”作出规定。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四条“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公式”第一项规...
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名誉权案。10月21日,被告A反诉B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了,法院认定A侵犯了原告B的名誉权,并判处其在博客网上登载道歉文章30日等。对于此,我想发表如下看法。
一、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网络主体是否就是民法中所指称的“他人”呢?
据报道称,A和B从未见过面,甚至连电话都没有通过,只是在网上发表各自观点,在QQ、MSN上交谈过。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双方对对方可以说是一点都不了解,因此,双方均不可能对各自所处的社会环境施以影响。
以博客、QQ,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网络主体是否就是民法中所指称的“他人”呢?
根据《最高人民...
是这样的,我写了篇小说,是武侠的,内容是古代的。其中有一个反而人物,是个太监,在小说里被我写得很丑恶。叫总管太监XXX。这本小说在我当地流传得比较广。恰好我们当地有一个和那个人物名字一样的,人们就以此来笑话他,并给他起了个外号叫“总管太监”,而且还当面叫。那个人就就说我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并要告我。我这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吗?需要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
你不会构成侵权的,请不用担心。
相关法律知识: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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