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其免责事由有哪些(国敏侮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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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其免责事由有哪些(国敏侮辱案)

本文目录一览:

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其免责事由有哪些

2、 国敏侮辱案

3、 国家法律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4、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其免责事由有哪些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其免责事由有哪些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免责事由

二、国敏侮辱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宝刑初字第70号

被告人闫*民,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宝丰县观音堂乡垛上村下垛组。因涉嫌侮辱犯罪于2004年7月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敏犯侮辱罪,于200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国家法律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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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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