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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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本文目录一览:

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确定

2、 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3、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

4、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确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显然将赔偿请求权人限定为夫妻一方。对于前两项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我们不难理解。但后两项即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请求权人仍为夫妻一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有关规定来看,家庭成员应指广义的,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夫妻问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我们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因此要求离婚,因无过错方不是直接受害者,按照传统的侵权理论,其就不能以请求权人提起赔偿请求,但基于婚姻法对该两项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也即表明了在这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实体权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则意味着法律将...

二、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一)适用范围过窄

依据现行法第4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以上五种法定过错,除此之外,不得做扩大解释。现实生活中,不仅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甚至配偶与他人通奸、姘居、卖淫、赌博等也是无法忍受而双双离婚的。对于后者不允许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显然是不公平的,与现行法增设此制度的宗旨不相符。

因此,应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建议在第46后面增加概括性条款“因一方其他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增加法官在审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如长期卖淫、长期通奸、姘居并生育子女等严重违法行为也...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即夫妻一方的特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即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同时过错方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因此,补偿应当是赔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则是辅助功能。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为标准、范围来赔偿。当然,在实践中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常常不易计算,法官应考虑的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赔偿。<...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⑴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⑶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⑸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⑹当事人必须前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捉出损害赔偿请求;

⑺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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