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东姓名权案(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定条件和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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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股东姓名权案(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定条件和范围界定)

本文目录一览:

1、 侵犯股东姓名权案

2、 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定条件和范围界定

3、 侵犯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4、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82.35元

一、侵犯股东姓名权案

行业人士广泛关注、坊间流传各种版本猜测的“17份检测报告假冒签名”事件近日终于有了法律说法。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德馥、殷楠与被告张菲名誉权纠纷案,并判决:一,被告张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吴德馥、殷楠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张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德馥、殷楠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各2000元;同时,法院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原告法庭诉称,“原告吴德馥、殷楠均为上海东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黎公司,后更名为上海阳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吴德馥为工程师——本报注)。被告在担任东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其转让东黎公司...

二、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定条件和范围界定

一、范围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相关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评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1、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犯。例如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秘、最敏感的领域,属于私人信息,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披露他人的裸体照片,则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权观念日益强烈,但新闻从业人员出于不同的动机,越来越过分地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从“台湾艺人白*冰之女遭绑匪残害事...

三、侵犯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一、侵犯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1、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2、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二、侵犯姓名权构成要件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

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82.35元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82.35元]

本站北京5月17日电(记者李婧)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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