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主体?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侵害人身权中的名誉权的主要违法行为有哪些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
2、 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
3、 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
一.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该厂长根本无权宣布撤销此荣誉,故属非法剥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侵害。
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对他人获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行冒领、强占或偷窃。如某县决定对见义勇为的农民刘*民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参加颁...
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公民、法人的荣誉权是人身权中一种重要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对荣誉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一是非法否定他人荣誉;二是侵夺、毁损或灭失荣誉证书、证物。非法否定他人荣誉,是指不法行为人采用不法手段阻挠、压制他人获得荣誉称号或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凡是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依规定可以获取荣誉称号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阻挠、干涉或压制。如果行为人以妨碍他人取得荣誉称号的人未能取得,则应构成侵害荣誉权。荣誉称号经有关机关依特定程序...
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违法行为有:
(1)侮辱行为包括口头、动作、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侮辱的事实可能是实际存在的;
(2)诽谤行为诽谤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否则不构成诽谤;
(3)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
(4)评论严重不当。
以不实之辞毁人。《韩非子·难言》:“大王若以此不信,则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唐元稹《同州刺史谢上表》:“然臣益遭诽谤,日夜忧危,唯陛下圣鉴照临。”巴金《“最后的时刻”》:“诽谤中伤,血口喷人。”
...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