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牵连犯“数罪并罚论”的思考(对犯有数罪的人应如何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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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连犯“数罪并罚论”的思考(对犯有数罪的人应如何确定刑罚)

本文目录一览:

1、 对牵连犯“数罪并罚论”的思考

2、 对犯有数罪的人应如何确定刑罚

3、 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

4、 从一重断还是数罪并罚

一、对牵连犯“数罪并罚论”的思考

近年来,许多学者主张对牵连犯统一实行数罪并罚,并提出了诸多的理论依据。在多种观点中,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牵连犯中确立数罪并罚原则,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并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困境,符合立法发展趋势。如有学者认为,牵连犯数行为的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是不同的,因此,牵连犯是实质数罪,根据犯罪构成定罪的标准,牵连犯这种异质数罪的情况当然构成了数罪并罚的前提;也有学者认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牵连犯采用数罪并罚更合乎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还有学者认为,如从深层次的角度考察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可以发现牵连犯中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均为分别完整地具备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

二、对犯有数罪的人应如何确定刑罚

对犯有数罪的人应如何确定刑罚

一人犯有数罪,即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罪的,一般对其采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判处刑罚。

数罪并罚总的处罚原则,是指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法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如下:

1、对于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都应对各罪分别作出判决,只要数罪中有一种刑罚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三、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

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盗窃罪,是由于盗窃行为引起的,属于一罪。

盗窃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

四、从一重断还是数罪并罚

牵*犯作为一种重要的罪数形态,其处断原则在学界一直备受争议。笔者认为,牵*犯处罚原则的分歧,源于当前牵*犯的概念过于宽泛,牵*犯的外延既包含了一罪的形态也包含了数罪的形态。本文拟在分析当前牵*犯概念罪数本质的基础上,通过重新限定牵*犯的外延,进而解决牵*犯处罚原则的合理性。

一、处罚原则的争议

通说认为,牵*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罪数形态。一般认为,牵*犯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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