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几点思考(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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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几点思考(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本文目录一览:

1、 关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几点思考

2、 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3、 服刑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的罪怎么处罚

4、 服刑发现余罪再审数罪并罚

一、关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笔者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发现上述规定使司法工作人员有点无所适从,关键问题就在于对“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中“发现”的主体究竟是谁,是专指人民法院?还是不仅包括人民法院,还应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林某2006年1月10日因为...

二、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案情]

被告人周*建,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3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服刑期间三次被裁定减刑3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于200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建于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间,采取乘隙、撬门、撬窗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20元及手机、摩托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012.40元。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建的行为构成盗窃...

三、服刑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的罪怎么处罚

服刑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的罪怎么处罚

发现有漏罪、新罪的就按照《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分别数罪并罚。

1、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

四、服刑发现余罪再审数罪并罚

近日,陆河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抢夺罪、原犯放火罪、抢劫罪(未遂)、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彭某灶、罗某道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和4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

彭某灶于2004年12月28日因犯放火罪、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被送往广东省某监狱服刑。罗某道于2004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广东省某监狱服刑。俩人今年4月被发现其有余罪再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8、9月,同案人彭某练(已判决)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务工期间,常和谢某某到龙岗区蔡某某的五金店打麻将,利用借谢某摩托车的机会,偷配了摩托车锁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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