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原则(业务受贿与背信:能否数罪并罚)

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原则是什么??今天给各位分享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原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业务受贿与背信:能否数罪并罚、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死亡不应数罪并罚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原则(业务受贿与背信:能否数罪并罚)

本文目录一览:

1、 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原则

2、 业务受贿与背信:能否数罪并罚

3、 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如何实行数罪并罚

4、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死亡不应数罪并罚

一、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原则

数罪并罚,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概言之,就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实行并罚,首先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其次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必然要求,犯了罪而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犯了数罪与犯了一罪在惩罚上没有区别,就不可能...

二、业务受贿与背信:能否数罪并罚

业务受贿与背信能否数罪并罚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理?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研究与解决的一个问题。按照日前“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上述问题可以提炼为一个更为基本的刑法理论问题,即业务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背信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交叉时能否兼容。依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也要求“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

三、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如何实行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夏*玉至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影剧院,以找人为由欲进场看音乐会,遭到江苏省淮阴歌舞团工作人员周-聪的阻拦。夏*玉即上前揪住周-聪的头发,拳击周-聪的头部,当该歌舞团驾驶员纪*昌上前劝阻夏*玉不要打人时,夏*玉转身对纪*昌面部一拳,又踢其腹部一脚,致使纪*昌脾脏破裂,并于当晚行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纪*昌腹部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玉与受害人纪*昌达成赔偿协议,计赔偿纪*昌各项费用计人民币420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夏*玉寻衅滋事过程中直接致人重伤的行为属牵连犯,并无争议...

四、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死亡不应数罪并罚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以前,对流氓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实行了数罪并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以后,对在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有的参照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刑法理论,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有的则认为,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施行以及流氓罪的被分解,“两高”针对流氓罪的处罚所作的《解答》即行废止,因此,不宜参照1979年刑法中对流氓罪的处罚方法实行数...

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原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业务受贿与背信:能否数罪并罚、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原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wz/8558.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