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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贪污罪的数额怎么确定
3、 贪污罪的主体是什么
4、 贪污罪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办
贪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属于较重情节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是属于刑法中贪污罪中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2、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定罪量刑:
1、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
贪污罪的主体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三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谈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先说说国家机关。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党的机关和政协机关,在这些机关工作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准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种: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全部由国家投资设立或者兴办,人员由国家的人事和劳动管理部门聘用,并由国家提供全部经营或者活动费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
贪污罪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办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罪过了追诉时效的,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候,是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贪污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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