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破产优先安置职工(审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山西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今天给各位分享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破产优先安置职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审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探讨、应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实务中的现实意义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破产优先安置职工(审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本文目录一览:

1、 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破产优先安置职工

2、 审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3、 应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

4、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实务中的现实意义

一、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破产优先安置职工

12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企业关闭破产将优先安置职工,关闭破产费用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的各项费用要一次性全额拨付。

今后省属国企进入关闭破产法律程序后,将首先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涉及职工安置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拖欠职

工的各项费用、社会保险费、清算期间费用、敏感债务等,在资金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职工。

此外,企业关闭破产后,不能“放手不管”,在促进职工再就业、解决特困职工实际困难、完成生活后勤服务设施和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社会保险衔接等问题上,依然有责任完成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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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便利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和追收力度,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由于《规定》中部分内容对《破产法》作了扩大解释。因此,在施行中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急待研究和解决,为此,笔者欲就其中几个问题作些探词。一、关干私营企业的破产条件问题。《规定》第四条对破产的债务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

三、应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能满足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在存有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一方利益分配增多就意味着另一方利益分配的减少,各方对利益的分配更加关注。因此,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破产企业职工及时了解情况,知悉自己的应得份额,也知悉他人的分配数额。若有争议,破产企业职工可及时提出异议,以便问题得到顺利及时地解决。

对破产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保护,是为了有效地监督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破产清算涉及破产企业各个方面,基础在于各个方面的基本资料的占有上,而破产企业,尤其是历史较长的破产企业,其财务帐册、人事档案、合同、文件档案会存在混乱、丢失等保管不善现象,还常有囚财务人员更迭频繁、业务经办人不详而导致的资料不全等管理不善的状况。因此,...

四、债权人会议在破产实务中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专章对债权人会议作了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又作过相关司法解释;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责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笔者在此仅就引入债权人会议这一特殊机构在破产实务中的现实意义作一理性分析。一、有利于法院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在目前债权人会议召开不规范,债权人会议功能未得到真正发挥的现实情况下,真正对清算组实施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此外,法院对清算组还有指导作用。在债权人会议被忽视的前提下,法院与清算小组的行为、职责、利益极易混淆,现实中清算组的很多行为是法院指导或认可的结果,再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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