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及其存在的问题?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今天给各位分享浅谈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及其存在的问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判处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是怎么回事、论数个有期自由刑中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如何并罚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种执行方式: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如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同时执行。对刑满释放及假释期间被...
判处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是怎么回事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一、问题由来
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据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理所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但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则应当享有政治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数个有期徒刑、拘役中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剥夺政治权利该如何执行就成为一个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在数罪所判处的数个有期徒刑、拘役既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有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在主刑合并处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如何并罚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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