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剥夺包括哪些行为,政治权利剥夺包括哪些行为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政治权利剥夺包括哪些行为,政治权利剥夺包括哪些行为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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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原因如下:

1、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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