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指的是无正当理由恶意在医疗部门恶意闹访或者有正当理由但采取极端方式反应诉求,侵害公共安全、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非法性。如:拉横幅、封堵医院、陈尸等。医闹入刑,是我国加快法制化进程,完善法律法规的体现,势在必行。医疗纠纷,可以向同级卫生部门(卫生计划生育路)反应。医闹入刑,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其它医疗参与人(医生、其它病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医闹入刑,作为医务人员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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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呼吁多年的“医闹入刑”,终于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坚决支持“医闹入刑”。在当前伤害医护人员和严重干扰医疗秩序恶性事件不断发生的实际情况下,“医闹入刑”表明了我国依靠法律打击“医闹”和保护广大患者及医护人员权益的强大决心,对“医闹”具有惩治和威慑作用。医疗既是治病救人的崇高职业,也是充满高风险的危险工作,这就决定了医生行医的环境必须安全,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做到这些的前提是存在正常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而保证这些靠什么?只有靠严明的法律。脱离了法律的保护,即使一代神医或良医,即使“医疗航母”,即使保安成群,在医闹的暴力和无赖之下,也会脆弱得不堪一击。任何干扰医疗秩序和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谴责。对此,认识要明确,依法执行要坚定。
此前我国也有一些打击“医闹”的相关制度和通知,但在法律上不够明确,条款也不太详细,各地司法人员在处理时缺乏法律依据,难以量刑,这次“医闹入刑”是一次重要的弥补。修改后的刑法明确“医闹入刑”,不仅对维护人民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维护医护人员的安全非常必要和及时,更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项具体体现和进步,突出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矛盾,对多年难以彻底解决的医闹,只有通过法律来规制、惩罚和消除。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单靠用刑法惩治“医闹”,仍不能营造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一下子就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多方努力,如畅通医疗纠纷中医患申诉、鉴定、赔偿和解决的正常渠道;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而且,这些同样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即使确定了“医闹入刑”,也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详细解释,使司法机关对“医闹”的打击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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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真的能从根本解决根源性问题吗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恰恰相反,会助长医疗机构的威风,很有可能会产生更多、更复杂的新矛盾,甚至埋下社会隐患。
如果“医闹”入刑,必须进一步扩大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范围,并大幅度提高处刑额度。同时,设立多种医疗方面的刑罚罪名,从而真正发挥稳定医疗领域秩序的作用。
目前《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处罚严重偏轻。
该罪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看待医闹现象及处理措施今年以来,昆明出现了一种新的职业——“医闹”。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寻找“商机”,然后采取或在医院门前拉起横幅,或将死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等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他们再从中分红。“医闹”害莫大焉“职业医闹”的出现给医院、患者及社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负面后果:一是开了以“恶”解决医患纠纷的先例。如果过激的维权方式屡屡得手,就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以取闹方式来维权的模仿跟进,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二是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谁也无法逆料今天的职业“医闹”不会发展成明天称霸一方的恶势力;三是恶化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伤害,而且还诱发新矛盾,激化潜在矛盾,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职业“医闹”暴露出来的问题告诉我们:如何创造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不妨好好解剖“职业医闹”这个标本,以便找出更多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经验。安徽省巢湖市丁仁能“私了”行规下的怪胎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一般先寻求“私了”,其次会采取非理性维权行为,通过各种手段软硬兼施,核心还是寻求私了,最后实在不行了才选择公力救济。为什么“私了”最受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青睐呢?根源在医患之间的高度不信任关系,其集中表现在对病历的不信任,担心病历受到有利于医院利益的修改,担心即使耗时耗钱耗人得到的鉴定从源头上就身陷联手同盟的陷阱。2002年国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私了”作为一种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出现在《条例》中。但正是私了导致了“医闹”的出现。在极度丧失信任的心态下,在没有法律保障和行政确认的前提下,医患双方的“私了”,容易变得更加不理性和偏执。山西省太原市高点患者维权的次优依赖“职业医闹”其实跟“职业讨薪”有着某些相似之处,最终都从客观上维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医闹族”采取的非常手段,有些患者恐怕就难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采取正常途径难以维权的受害患者,借助“医闹族”的力量帮着讨公道,实在是别无选择的路径。何况,饱经病痛折磨及经济损失的患者们,还得把获赔中的相当部分“分割”给“医闹族”呢。从成本与风险角度讲,若不是患者们迫不得已,也绝不会花钱雇请“医闹”去“闹”的。我并不赞成这种“医闹”行为,更不希望它泛滥成风;但我又认同它在客观上所起的积极作用。若不尽快消除明显存在的社会弊病,就会有更多五花八门的荒唐“职业”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