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转内销的商品应当遵循《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市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责任停止销售剩余内销洗衣粉,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产品生产、摘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即是本法调整的行为范畴。产品的经营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几个环节,即生产、运精、仓储、销售,本法只调整发生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问题,不调整产品在运输和仓储活动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用户、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也不可能直接向产品的承运人或仓储保管人查询,而只能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索赔。然后再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运输和保管单位追偿,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
急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案例案例一:2001年5月11日,消费者赵君,在县“心心市场”以120元选购了经营者严文林皮鞋一双,仅穿了三天,鞋跟就断了。赵君于是在15日去找经营者要求换货或退货。严文林说,换货可以,但没有同类型的鞋,只能换其他鞋。赵君经挑选,均认为不合适,要求退货。严文林却说,暂时没钱,等下次再来退。17日,赵君又前去要求退货,严文林依然如故。赵君认为,严文林有可能是故意拖延,遂与之说理。此时,严文林恼羞成怒,一把抓起要求退换的那双鞋恶狠狠地砸在了赵君的身上,随即又冲上去殴打赵君。赵君对这突如其来的场面吓得目瞪口呆,不到两分钟,赵君的脸部被挖出了道道血痕。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赵君被围观人群拉开后,立即赶到县消协进行投诉。县消协迅速组织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展开了前期调查,经查证赵君反映属实。县消协当天在指定地点,对双方依法主持调解。
消协以事实为依据,以《消法》为准绳,认为,消费者赵君从始至终无任何过错,经营者严文林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第10、第14条的权利,以及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的义务。为此,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8项,第43条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赵君当面赔礼道歉,并写出书面检查,张贴在被投诉人严文林柜台前。
二、被投诉人严文林,退还投诉人鞋款120元。
三、被投诉人严文林,赔偿投诉人赵君医疗费213元,精神损失费500元。
以上各项总计833元,当场付清。
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之规定,消协将被投诉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移交工商所负责处理。
案例二:2002年12月10日、11日,何氏兄弟先后在某商场手机专柜以每台19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星A388手机两部。购买时,何氏兄弟反复询问营业员是否属三星公司原装产品,均被告知绝无假冒,且在发票上注明:本公司保证出货品均属原装正品。购机次日,何氏兄弟便发现说明书上的“语音拨号”功能,在所购机上并不存在,送到商场调试未果,此时对方才告知没有此项功能。12月13日,何氏兄弟向宝安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委托三星广州办事处对两部手机的串号进行鉴定,证明并非三星电子原厂产品。12月24日,何氏兄弟向有关执法部门正式提出三项请求: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该商场所销售的两手机系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属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应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并查处;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商场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四部手机的价款加上其它费用合计8021元;三、消费者在该商场购手机时受赠的两张17909电话卡计200元,其承担过错的责任均在商场,依据相关法规“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消费者不再退还。12月25日,宝安区消委会联合新桥工商所,赴深南大街这家商场的手机专柜调解、查处。在法律和事实面前,销售商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接受处罚。经调解,何氏兄弟拿回手机款,同时每台补偿经济损失1500元,两台手机合计6980元。
能帮俺找几个关于商品质量问题的案例吗?这是不同的两个案例:
1、20多天前买的女装中跟皮鞋,穿过后在鞋跟内弯的地方裂了一个口约一厘米,客户认为是质量问题,而你认为是因为踩到不适当的地方造成的损坏,不属于质量问题。如何判断究竟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造成,这是销售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售出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无法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在处理质量纠纷时,一般采用举证倒置方式,即由销售者证明该问题系人为而非质量因素,假如销售者无法举证,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你如果有证据证明(而不是猜测)裂口是消费者穿着不当所致,就可以免除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鞋子存在质量问题的后果。当然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女装问题则不同,首先衣服缩水系顾客未按衣服上的洗涤说明操作,而非衣服自身质量所致,消费者因疏忽或误操作导致衣服变形,则其负有使用不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假如销售者在消费者购买时已尽到提示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甲公司以其主观上没过错来抗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主观上是否知道存在缺陷,只有要缺陷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了,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有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那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至于乙的主张,你的陈述中没有写出来,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观点。但如果乙是销售者的话,其销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话,跟生产者一样,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如果是生产者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相关法条: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1)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前提是他的伤害确实因啤酒品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的。
(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可以是啤酒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根据《消费者治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案例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因甲所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给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丙/丁先行赔偿了消费者,则丙/丁可以向乙追偿;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甲赔偿.这里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两大块,即甲/乙之间的关系,乙与丙/丁/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