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依据,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

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有哪些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依据,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

法律根据

知情权的法律是根据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的信息的权利。北欧诸国对于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分完善,比如,瑞典的在构成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中就详细的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文件的权利。世界上虽然有很多国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写明这一权利,但人们一般都认为从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完全可以找到知情权存在的根据。

(一)首先,从国民主权的角度讲,一国的公民当然应当享有知情权,或者说是保障知情权也是国民主权理念的必要因素。现代宪政国家都承认主权在民的观念,设计各种制度保障国民有效的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国民作为主权通过自选出的代表管理国家,就必须充分获取与国家管理有关的情况。否则国民便无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管理活动,无法对国家事物发表意见进而对其施加影响,国民主权的原则也就无异与空中楼阁。国民享有知情权是国民主权原则的必然前提,只有国民充分的获取有关的信息,才能有效的参与民主政治,否则民主主义国家便无从成立。正如同麦迪逊所说:“不与民众信息或不与其或取信息之手段,则所谓民众之政府或滑稽剧之序幕,不,亦为此两者。知识无须支配无知,而且意欲相当统治者的国民必须以知识所给予的力量武装自己。

(二)知情权还可以从宪法所规定的表现自由中推倒出来。宪法中规定的对于自由的保障,一直被任为是保障公民从国家对表达的思想、意见等行为的限制中解放出来。但是,表明自由真正实现需要信息传达者接受者的相互作用,他不单单表达的自由,更包含有对于传达者那里传来的思想、意见、信息等予以首领知悉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就将“表现自由”规定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说:“表现自由”是包括寻求、传达、接受的信息的权利,即自由的交流信息的权利。表现自由从信息传递的角度上讲,是传达信息的权利,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讲,是寻求接受信息的权利,没有接受者的参加,表现自由便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宪法对公民表现自由予以保障的目的在于形成和保障自由并且丰富的信息交流。而在国家只能不断的增加、国家掌握的信息大量聚集的情况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获取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就无法形成自身的思想与意见,那么,对于表现自由的思想就难以实现。所以,必然认可公民有权尽可能地获取信息。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信息可以顺畅自由的流通。

(三)另外,知情权也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中之意。个人需要尽可能够的信息来增长知识,形成和发展个人的人格,这些都是作为人所必须所具有的最本质的要求。有其再现代社会中,信息已成为每个人活动的基础和动力,每个人都需要大量的信息来判断自身的处境做出各中选择,信息决定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因素,离开了信息每个人必将落后于时代而无从发展。同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诸如自然环境、社会治安、政府决策等等的许多信息,直接影响甚至威胁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只有充分的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公民个人才能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应对,趋利避害。比如,人们在准备购房时当然需要了解该地近期有无拆迁的计划,环境污染是否严重、治安状况是否良好的信息。而“公民享有知情权的另一层法律意义是通过政府提供的信息,公民可以更好的实现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什么是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11]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知情权的范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12]“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13]“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14]笔者认为,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故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1)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

(2)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意志不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命将受到威胁。

(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及真理的重要形式。

社会知情权是什么

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

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所有人都有知情权吗?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所有人都有知情权,知情权的客体应当包括国家机关所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各种信息。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公民信息接受权和信息获取权;而后者更包括了不受公权力干涉以妨碍其请求权的权利,与要求政府机关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而且当公民的信息获取权遭到不当否决时,有权请求法院给予救济的权利。

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案件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打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对已受理的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消费者知情权的形式

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

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形式

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知情权,只有被人们以一定形式实际地享有和行使,才能变成权利主体的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国公民主要以三种基本形式享有和行使着自己的知情权。

基本形式之一是公民在法不禁止的范围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自由地选择、获知各种信息,比如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人际交流、通信来往及视听阅读传媒节目自主地获知信息、意见和知识。这是知情权实现的初级的(但绝不是次要的)最普遍的形式,属于自由权的实践范畴。目前国内的法律尚未对这种知情自由作专项的明示,但是在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精神活动自由权等法权关系的调整范围内,都可以从不同角度推导出保护公民自由获知信息的法意。这种得到法律许可的知情自由在行使中存在着自己的法律界限和道德约束。例如,权利人不能以知情自由为借口非法获取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也不应该以违法或有悖公德的手段获取他人的隐私,否则就会因权利的滥用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公众舆论的谴责。当然,国家机关或有关方面也不能以保密为借口,随意扩大保密权限,扣压、垄断本应由公众共享的信息资源,非法剥夺、阻障公民获知信息的自由。一般而言,当知情权以自由权的形式被公民合法享有和行使时,国家以及其它的义务人处于被动状态,通过抑制自己的作为来保障知情权的享有和行使,公民既不能被强迫接触法律禁止接触的信息,也不能被禁止知晓法律许可知晓的信息,否则便构成了对知情自由的侵害。

基本形式之二是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国家机关和其它公共团体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如气象部门每日发布的气象预报,电台、电视台每天播出的时事新闻等。在这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公民要求国家或有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但却具体规定了国家和有关的社会组织告示公众或向公众传达信息的职责与义务。公民获知信息的权益要求,通过国家和其它社会组织尽职尽责地履行信息服务的义务得以满足。与这种权益现象相联系的法律关系所直接保护的,往往是公众的知情利益而非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利。因此,公民个人不能以义务人未尽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例如,即使气象台漏报了一条大风降温的预告或电视台迟播了一条重要的时事新闻,公民个人也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寻求救助,而只能依靠渎职者的上级部门在组织内部照章纠正和解决。不过,在一定条件下,为法律所明确保护的公众或个人的知情利益也可以逐渐转化成公民的知情权利。所谓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指:

1.此种公众的或者个人的知情利益受到日益频繁、严重的侵害,以致成为多数人难以充分切实地享受到的虚置的法定利益。只有将这种法定利益转化成可由受益人直接提出利益主张的权利,才能使其真正普惠于民,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与社会监督。

2.此种公众或个人利益之享有对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客观上需要法律设置权利加以保护,并且能够找到相应的立法方法、执法手段和司法尺度。在公民权利发展史上,这种从法益向法权的演化,是有先例可寻的,像环境权、隐私权、人格权等公民权利的确立,都属于这种情况。

基本形式之三是公民依法直接要求义务人为其获知信息提供服务,或依法诉请行政、司法部门排除侵权损害,救济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前者如公民依《档案法》的规定到档案馆查阅档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规格、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后者如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公开、公布义务,给公民造成了经济损失,公民就可以依法请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民在提出上述权利主张时,只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具备主张权利的要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一般就能平等地获得有关的知情权利能力。此外,某些受到特殊保护关系保护的公民,还享有知悉,获取某些特定信息的特殊权利能力。例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行使质询权,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种由请求权支持的知情权利,是公民获知信息的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手段。它的法律保障及实施效益,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公民知情权法治水平。现在,我国法律中专项明示公民知情请求权的法

律规范尚为数不多,它们主要分散在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个别法律文件之中。随着我国信息立法的发展,有关公民知情请求权的规定还将不断增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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