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的对称,亦称“不等额选举”,是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所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在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制是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按照1995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按1995年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各是什么意思?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这种选举的缺陷,主要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缺少选择的余地,容易使候选人成为变相的指定当选人,不利于发扬民主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往往使选举成为走过场的形式。
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扩展资料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一般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选举人不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
采用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打击报复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损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资料来源:人民网:党支部的选举工作-规程与方法
差额选举是什么意思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差额的意思是指与规定标准数或另一数相比,相差的数额;跟作为标准或用来比较的数额相差的数。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