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是什么情形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怎样的行为?今天给各位分享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是什么情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怎样的、国土部门两官员“放水”违建玩忽职守、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犯了什么罪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是什么情形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怎样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广州市白云区国土部门两官员肖*华和钟*锋在查处违建过程中屡屡“放水”,造成大片农业用地被破坏。近日,二人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玩忽职守罪。
据介绍,2012年白云区被抓出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其中许多与违法用地有关。由于大规模的违法用地,白云区曾遭到当时广州市领导的点名批评。肖*华和钟*锋就因“两违”问题落马。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肖*华担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白云区分局(下称白云国土局)土地矿产监察科的科长。当时他所在的科室,受理了太和镇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土名为“江子巷”农用地被违法填土约36.5亩的案件。当年5月31日,该案经白云国土局主管副局长批示应该...
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犯了什么罪
国企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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