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方的当事人缺席判决的情形,可能是由于多种情况的原因而导致的,当然如果是有正当理由的,是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的,这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缺席判决。并且在实际的生活中,缺席判决的一般是被告方,原告很少会因为缺席判决而丧失对自己实体及诉讼权利的保护。当然,原告也会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选择缺席,如果具备法定的条件有可能被法院视为撤回起诉。我们主要想谈的,还是关于被告方缺席判决的情形,当被告方选择缺席审判的时候,可能会对被告方存在哪些不利的影响。

当被告经过法院传票传唤,也就是经过正当的诉讼程序进行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是可以缺席审理以及做出缺席判决的,这是《民事诉讼法》144条的规定。至于被告方到底要不要选择缺席审理,这需要看具体案件事实情况以及证据的部署,如果原告方他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说他提出的主张在法律上不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具体说原告一定会败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完全可以选择缺席审理活动,并且这样的选择对自己并不会造成多少不利的情况。
此外还有其他情况,被告也是可以选择缺席审理活动呢。比如说,在看到原告的诉状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无论被告是否选择出席审理活动,被告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结果,并且在真实的利益上也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是否选择出席是庭审活动并不会造成多少实质上的影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选择做什么事情,做出何种安排基本上都会建立在理性的驱使下追逐自己更大的利益。就像我们所说的,这个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热闹都需要你参加,在经济学领域,也存在一个经济理性人的模型,人毕竟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嘛。
最后,我们在具体的谈一谈真正涉及到被告方切身利益的缺席判决所造成的影响。一个完整的庭审活动,它包括庭前会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法庭调查、出示证据、交换证据、举证、质证、合议庭谈论等等环节,如果被告方缺席了庭审活动,某种程度也意味着被告方将要放弃举证、质证、辩驳、提出意见等各项权利的机会。如果是这样的话,可能对被告来说即使自身存在一些有利的情况,可能也无法有效地提出证明和自我维护,当然有些被告即使参加庭审活动也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相关的质证、申述意见。因而,一旦被告选择缺席审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将要承担更大风险的败诉结果。当然,很多人也不了解缺席判决的法律风险及后果承担,一旦判决生效,就要面临强制执行的可能,很多被告实际上并不是特别了解。
对缺席审理和判决这个事,身为被告一方可能承担的风险更大,因而是否选择出席庭审活动,作为被告一方还是要经过深思熟虑,考虑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