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生二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单独生二胎的条件
一、单独二胎不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者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在解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时表示,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二、夫妇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在全国普遍实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
三、首胎为双胞胎的家庭无资格再生二胎
“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此次的新政了。
根据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但女方需要满足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年龄不低于28周岁这两个条件之一。通俗来说,计划生育管的是孩子数量,而不是胎次,因此“单独两孩”更为准确。
非单独生二胎的条件
除开单独二胎来说,我国现有的生育政策其实也是允许生育二胎的。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是对现有生育政策的一种扩展,也意味着我国政策正不断跟着时代的步伐向前改进。
中国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行的计生条例,其中准许生育二胎的政策都包括六方面: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不孕(育)症,符合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5、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6、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此外,各地还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比如江西、河南、江苏等地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生育二胎;河北、山东等地规定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生育二胎;山东省还规定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也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辽宁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二胎吗
目前我国的计划生育的政策有了一定的调整,而且对于二胎的情况也已经放开了,对于人们的二胎的情况是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的,人们想到再生的情况下,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那么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二胎吗?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二胎吗
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胎”。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胎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胎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这标志着延后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单独二胎政策将不会分省试点,而是一次性全面放开,接下来是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个省份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修改各自的《计划生育条例》,将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确认。这一步骤预计在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即可进行。
国家计生委表示,2015年生二胎的条件正在拟议中,其中不排除全面开放二胎。即“十二五”结束之后有可能会放开二胎政策,即届时夫妻双方,无论是否是独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今“单独二胎”放开近一年,申请再生的人数远远低于卫计委预期,这成为鼓吹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直接依据。
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孩政策。包括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省(市)的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指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等1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
二孩政策。各省(区、市)都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包括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5省(区)的农村居民。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安徽等7省(市)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民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三孩政策。指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包括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地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海南、内蒙古等地前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云南边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黑龙江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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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是什么辽宁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符合国家和辽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的,可以享有相应的补助奖励和社会保障。《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四条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六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第二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第三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