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报告显示,民间借贷利率先升后降,其中浙江第四季度民间借贷利率为15.88%,季度环比下降1.57个百分点;辽宁全年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6.91%,利率最高点出现在第二季度。

2008年前8个月,各地区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总体呈平稳上升态势;9月份以后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五次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各地区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逐步回落。全年各地区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布在6.61%~9.72%之间。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利率水平总体高于东部地区。
金融机构上浮利率贷款占全部人民币贷款的比重先升后降。12月份,全国金融机构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44.3%,较8月份下降6.3个百分点。分省市看,全年金融机构执行上浮利率贷款占比超过50%的省市仅9个,较上年减少6个,其中,占比值最高的是浙江,达到68.6%。除西藏外,海南、北京、新疆金融机构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在13.4%~19.8%之间,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分机构看,各地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发放人民币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或下浮利率的占比较高;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新发放贷款执行上浮利率的占比较高。
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进一步提高
各地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体系与组织架构更加清晰;利率定价的目标和规划更加明确,定价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利率定价技术继续提升,积极尝试将以Shibor为基准的利率定价运用到票据贴现、协议存款、远期结售汇、利率互换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业务中。
受境内资金供求变化和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波动影响,各地区占比较大的3个月期以内大额美元存款利率和1年期美元贷款利率在波动中走低。12月份广东省金融机构3个月以内大额美元存款加权平均利率和1年期美元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36%和4.18%,均为年内最低水平;上海3个月以内大额美元存款利率和1年期美元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比年初下降2.97个和1个百分点。12月份各地区金融机构大幅下调300万美元以内小额美元存款利率,其中1年期美元存款利率由3%下调至0.95%~1.25%。
民间借贷利率先升后降
2008年上半年,在旺盛的借贷需求推动下,民间借贷利率逐步走高。下半年,受银行信贷规模逐步扩大导致民间借贷需求减少、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调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利率回落。浙江第四季度民间借贷利率为15.88%,季度环比下降1.57个百分点;辽宁全年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6.91%,利率最高点出现在第二季度,借贷期限以6个月~1年期(含)为主。
合法的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可以到法院起诉。
目前,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为14.6%、最高月利率为1.22%。在该范围以内的,即为合法的。
具体依据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目前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情况是,2022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结合法律规定,从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为14.6%,最高月利率为1.22%。每期LPR新的LPR公布后,上一期的LPR就会失效,民间借贷利率是随LPR的变化而调整的。因此,需要及时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LPR,按照法律规定的4倍LPR的标准计算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
重磅!民间借贷利率从24%断崖下调至15%,还有哪些重拳?编辑|七月
作者|王倩玉槐城律师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成本。同时为了打击“套路贷”以及“校园贷”,倡导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对借贷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修改。
槐城律师根据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条款,以及修改后的适用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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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上限由年利率24%
变更为4倍LPR
根据修订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
首先,LPR利率代替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其次,LPR为浮动利率,每月20日予以公布,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而4倍的标准是以合同成立时的LPR为标准,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上述网站上查询了解一下。
最后,根据修订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以及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4倍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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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校园贷”
借款合同或将被认定无效
目前,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此类行为常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院在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
因此,无对外借贷资质的“高利贷”公司要小心了,因为一旦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只需归还本金,甚至资金占用费也不予支持,之前支付的利息一并被抵顶本金,多余部分将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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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信贷资金转贷
合同无效
本次另外一项重要的修改,就是针对套取信贷资金转贷行为进一步作出限制。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希望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尤其是少数国有企业利用其国有企业背景,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因此,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合同无效情形由原来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删除了之前的一些限制条件,即只要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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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这次最高院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保护上限,律师结合实务操作,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一些“高利贷”公司为规避高利率,会要求借款人以现金形式支付部分利息,且不出具收条,或者是以砍头息的方式预收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的利息,因此建议借款、还款时,均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
2、建议未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之后均慎重从事经常性对外借款行为。由于国家目前在打击“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或将只支持借款本金的返还,对占用费不予支持,或根据双方的过程程度确定占用费。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1年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利率15.4%。
2021年11月央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为8.35%,根据现行的一年期LPR来计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为15.4%。
民间借贷利率(interestrateofprivatelending)是指居民个人与企业、居民个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