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违建房”依旧获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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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违建房”依旧获得拆迁补偿)

本文目录一览:

1、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

2、 “违建房”依旧获得拆迁补偿

3、 “出嫁女”该不该享受土地征用补偿费

4、 <物权法>与拆迁赔偿的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是对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一、可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形

《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规程》指出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

二、“违建房”依旧获得拆迁补偿

翟某原在我市某区有一处私有住房,该房是五十年前紧邻同址的其父母居住的房屋(有产籍)所建。该地区于1999年3月3日公告拆迁,由于其父母居住的房屋系他人的私有产权,故上述两处房产拆迁安置问题一直未能及时解决,翟某及父母也未搬迁。1999年6月15日区人民法院发出“拆迁传票”,在拆迁单位保证及时解决问题的承诺前提下,翟某及其父母才同意搬迁。然而一直到2001年1月10日,拆迁人才与其父母达成《房屋拆迁协议》,对拆迁房作出安置补偿。翟某的房屋虽无产籍,但是按照我市当时相关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只要具备长住户口、独立开门等条件也应给予补偿和安置,翟某认为自己符合安置条件,但拆迁人迟迟不给安置。

三、“出嫁女”该不该享受土地征用补偿费

原告徐某系被告横峰县红桥垦殖场白沙岭分场三队村民,1994年其与县城镇户口郑某结婚并生子。按国家政策规定,婚后,徐某及其儿子的户口均未能迁往县城,系徐某父亲为户主的家庭成员,户口在原籍,横峰县红桥垦殖场白沙岭分场三队以此为由,要求徐某及其儿子按规定缴纳所有税费,徐某按规定缴纳了本人及其儿子应缴纳的税费。横峰县“一河两岸”工程征用了被告部分田地,补偿了土地征用补偿费。被告将土地征用补偿费按每人1480元的数额发放到村民手中,用于再生产,未发给原告及其儿子。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按村民待遇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未果,便诉至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及其儿子系被告村民,其缴纳...

四、<物权法>与拆迁赔偿的问题

第一,何谓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权。该条确立了一个原则是物的权利人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无条件的将物权转让给国家;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物的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物权。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该法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却是一个重要的遗憾,因为目前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难易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将严重侵犯物的权利人合法利益。

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必须是国家或者不特定人;第二受益人的受益必须是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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