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作为《民法典》下的两种权利,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同时他们也很容易混淆概念,在下文中我们主要介绍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以便能更好的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来对两者进行区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综上所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除了基本概念不同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的第一是产生原因不同,第二是调节范围方面不同,第三是存在条件方面不同,第四是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的方面存在不同。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间的相邻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仍然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

2.产生的原因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则可由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于约定产生,地役权作为财产权,亦可因继承取得,另外在“兼具继续及表见的要件”下,地役权还可以依时效而取得。

3.调节的范围、作用不同。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包括土地相邻关系,也包括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而地役权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是土地相邻关系;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其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

4.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不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而相邻权的行使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了5种土地相邻关系,其内容十分有限,而地役权的设置能够运用私法自治的特性极大地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有着相邻权不可替代的功能和独特而重要的适用空间。

公基: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邻权与地役关系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有相似性,但是二者的区别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第一,相邻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地役权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

第二,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和权利的延伸,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

第三,相邻权所涉及到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一个最低级别的便利;但是;地役权的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

第四,相邻权的的获得方式是无偿获取;但是地役权是由双方主体约定的,有偿无偿均可。

【真题自测】

阳光小学为学生方便上下学乘坐地铁方便,与隔壁保险公司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利借用保险公司的道路通行,每年支付给保险公司三万元。阳光小学享有的是以下哪一种权利?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解析】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而地役权的取得是有偿无偿均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此题不涉及,排除。故本题答案是B选项。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如下:1、二者产生的依据不同: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设定,即法定产生与约定产生的区别,这是二者最明显最本质的区别。当然地役权亦可因继承或因时效取得;2、二者法律性质不同:相邻权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3、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4、二者调整范围或者内容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并没有超越不动产权利的范围;5、二者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的不同:相邻权中,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思自治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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