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最新案例精选,国际海洋法最新案例精选电子版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的详细分析,很急用。

美国-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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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案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不拉多极其其他地方捕鱼。后来英国人为此条约已为本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在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1909年1月27日。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9月7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

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

(1)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美英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佣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

(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海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

(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

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否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上述问题进行辩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认为它有权通过加拿大或纽芬兰直接或间接就(1)捕鱼的时间、日期和季节、(2)捕鱼的方法和工具、(3)类似的其他问题作出规定,那是不用取得美国同意的。美国则认为英国无此权力,除非此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由英美两国共同协商确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英国认为条约给予美国国民的权力是专属性的,不能适用于非美国国民。美国认为条约并没有授予美国规定美国渔船船员国籍的权力。关于第三个问题。美国认为它的国民未经美国同意,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和支付港务费用等要求的规章的约束。美国声称:其渔船入港时应作出通知和出示证件,但不应报关和承担本地渔船所没有的义务。

关于第四个问题。英国认为美国船舶利用非条约置顶的港口时应视同一般情况,受英国有关规章制约。美国认为为了避风,船舶在任何港口都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关于第五个问题。英国认为美国既然宣称有权在所有海湾的三海里之内捕鱼,条约“海湾”一词包含地理和领土两重意义。因此美国的权力就被排除在不是条约称为湾的水域之外了。但美国则坚持说:“海湾”一词是用在领土意义上的。因此只限于小湾,而且是构成英国自治领土部分的领湾。那只是碗口入口处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湾,在以三海里计算的情况下,就是封口线在六海里以下的海湾。

关于第六个问题。美国认为,根据条约第一条,美国国民有权在条约指定的海岸上的海湾、港口、河口捕鱼,就是说可以在纽芬兰南岸从开普雷岛,拉莫岛和纽芬兰北岸从开普雷岛、奎盘岛和在梅达兰岛的海岸。英国则认为美国没有这个权力,并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条约所指的海岸包括纽芬兰湾。

关于第七个问题。美国认为英国国国民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1818年条约第一条所规定的权力时应该享受商业上的优惠。

仲裁法庭就上述七个问题作出裁决:

1、1818年的条约并没有影响英国的主权。英国对纽芬兰海岸的水域和领土的主权在签订条约后和签订条约前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英国有权指定规章,单方面控制共同渔区的使用,不用取得美国的同意。不过,这些规章的指定应出于善意(bonafide)并且不应违背条约义务。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第一条的权力时有权雇佣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但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不能享受条约授予的权力和优惠,他们只能享受雇主给予的

权利。

3、要求办理报关手续并非不合理,不过手续应简便,并认为美国渔民在行使捕鱼权利时不用百里纯属商业性的报关手续和缴纳当地渔民不用缴纳的费用。

4、所有文明国家都有义务对在其水域避难的外国船舶给以人道主义待遇,不应要求支付费用。条约允许美国渔民进入非条约指定的海域避风和维修,纯属出于好意及人道主义的考虑,不附以别的要求,但这种权利不宜被滥用。

5、鉴于条约对“海湾”一词没有加以定义,法庭只能从一般的意义来揭示。法庭认为“海湾”应解释为地理上的海湾,法庭说:“对海湾来说,三海里应从横越不再具有海湾外形和特点的水面的直线量起”,鉴于测算上的实际困难,法庭建议一种测算海湾范围的方法,即“在最靠近海湾入口处宽度不逾十海里的第一个点划出横越湾口的直线,在直线向海一面的三海里的地方为排他线。”

6、法庭同意美国的主张,认为美国国民有权在纽芬兰和梅达兰岛的海岸捕鱼。

7、法庭认为美国国民有权享受条约给予的捕鱼权利和商业上的优惠权利。

紧追权的典型案例

“塞加号”是一艘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下称圣文森特)登记、为塞浦路斯尼科西亚的塔博纳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油轮。1997年10月27日,“塞加号”越过几内亚比绍和几内亚之间的海洋边界,进入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3艘渔船供应汽油。10月28日,“塞加号”跨过几内亚专属经济区的南界,被几内亚巡逻艇“塞加号”。在扣船过程中,两名船员受伤。该船及其船员被带往科纳克里,船长被拘留。不久,几内亚当局在初审地方法院对“塞加号”船长提出刑事诉讼。12月17日,初审法院判决“塞加号”船长犯了有关禁运、欺诈和逃税罪,并处以罚金,没收了作为支付担保的该船及其货物。1998年2月3日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1997年11月13日,圣文森特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迅速释放“塞加号”及其船员。12月4日,法庭指定临时措施,命令几内亚在圣文森特提供合理的担保后迅速释放该船及其船员。1998年2月20日,圣文森特和几内亚协议将争端提交法庭解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圣文森特声称,几内亚将其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区是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渔船加油并未违反其任何法律。几内亚不仅未按照《公约》第111条合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的武力。几内亚逮捕“塞加号”和其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侵犯了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应赔偿“塞加号”出售石油的价款及利息损失。

几内亚则反驳说,其海关法适用于其专属经济区不违反《公约》,“塞加号”在其专属经济区出售汽油的行为不属于《公约》航行自由的一部分或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国际合法用途,而是商业活动。几内亚从事追逐的官员是遵照《公约》第111条规定的一切要求进行紧追的,他们在登船、停驶和逮捕时没有使用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们使用武力是别无选择的。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圣文森特的请求,并宣布它没有侵犯圣文森特的任何权利以及没有赔偿的义务。

〖判决及其依据〗

1999年7月1日,法庭作出判决,支持了圣文森特的请求。法庭认为,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和毗连区内适用海关法律规章。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也有权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适用海关法律规章,但《公约》没有授权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的任何其他部分适用其海关法。几内亚禁止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向渔船供应汽油的行为不符合《公约》第56条和第58条有关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权利的规定。因此,几内亚将其海关法适用于包括专属经济区之一部分的海关区,是违反《公约》的。

法庭认为,根据《公约》第111条行使紧追权的条件是累积的。紧追要合法必须满足每一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沿海国当局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按照《公约》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既然“塞加号”没有违反按照《公约》可适用的几内亚法律和规章,扣押该船当然没有法律依据。几内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追逐开始前发出了必要的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而且,无论其开始可能存在的法律根据如何,追逐船被召回构成了任何追逐的明显中断。

对于使用武力,法庭认为,尽管《公约》没有关于逮捕时使用武力的明文规定,但一般国际法要求,为捍卫权利或实施法律而使用武力,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是合理的和成比例的。人道主义的考虑也适用于海洋法。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必须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武力,武力不可避免时,不得超出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和必要的限度。几内亚在登船前和登船后使用了过分的武力,并危及人命,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因此,法庭判定几内亚在逮捕“塞加号”时违反了《公约》行使紧追权的规定,侵犯了圣文森特的权利,应赔偿圣文森特所遭受的损失。

〖评析〗

“塞加号”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后不久受理的第一个案例,它显示了国家对这个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的信心,其迅速指定临时措施和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也显示了其效率,有关当事国迅速执行临时措施维护了其权威性。在本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沿海国适用于其管辖海域的法律的有效性、紧追权行使的条件,特别是在紧追过程中为有效逮捕被追逐船舶行使“必要且合理的武力”原则的适用作了非常详尽的分析,这些对沿海国制定适用于其管辖海域的法律和海洋执法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际法案例三则:北海大陆架案、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及荷花号案

1答: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2答: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第3667号总统公告》指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自此,公平原则被引入大陆架划界制度。

3答: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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