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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是好单位吗?

现在国土资源局是属于好单位,待遇也是相对比较好的,再弊晌加上五险一金,妥妥的好工作。工勤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磨州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瞎卜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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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和武装部两个都是好单位。国土局是国家公务员待遇好,单位地位也高。武装部单位也好,尤其是军队改制,武装部归入军队体制,享受军队待遇,配发军装军衔,社会地位直线上升,工资福利待遇更高。相比较武装部较好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协管员主要做什么工作?

主要工作是:

1、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主动发现、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

3、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工作;

4、收集、反映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5、完成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管理协管员执法监察的桥头兵

建立盘龙区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是加强盘龙区国土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方针的需要,是依法管地和用地的需要。

通过建立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从而形成市、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四级网络体系,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奖惩分明的工作制度,最终达到对国土资源利用的全程监管和及时制止、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目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查处,面对盘龙辖区近上百个较为分散的村小组,单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力量,达到执法工作的全覆盖,只能是“纸上谈兵”。

而遍布并扎根于各村小组的国土资源协管员们却能做到这一点,特别是新出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诸如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盖厂房、住宅等违法用地行为更是“逃不出”协管员的眼睛,为违法用地行为的及时制止和及时查处创造了必要而有利的条件。

所以,国土资源协管员是国土执法监察的“千里眼、顺风耳”,正在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她必将对防止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资料: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访谈记录-国土资源管理协管员执法监察的桥头兵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第九条 企业因破产、关闭、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净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预报的范围。第十一条 对需储备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费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管理局与国土资源局是同一个单位么?有什么不同?

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级别低于国土资源局,一般情况是土地管理局升格成为国土资源局。

如:崇仁县土地管理局2003年与县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崇仁县国土资源局。

再如: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在2001年6月机构改革时,为适应职能提升的要求,正式组建成立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再再如:2002年赤壁市将矿产局并入土地管理局,更名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土地权属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盖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的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第四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登记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的温泉、宜良县的阳宗海、石林县的石林风景区、呈贡县的洛羊开发区、嵩明县的杨林开发区范围以内的土地登记,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复审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范围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证书上应盖有批准登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第五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本规定所称的初始土地登记,是指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后第一次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第六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原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负责为购房者统一申请土地登记,登记费用由购房者交纳。

本规定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原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负责为购房者统一申请土地登记。如原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已撤消或已不存在的,同一建筑内的房屋,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为购房者统一申请土地登记,也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统一申请土地登记。第七条 土地登记的程序为:

(1)申报。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持土地权源证明及相关资料、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向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地籍调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勘测;

(3)权属审核。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审核,按规定予以公告;

(4)注册登记。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由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填写土地证书,向土地使用者颁发证书。第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资料;

(4)房屋所有权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第九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按照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或出让)进行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只分摊房屋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共用部分的用地只登记不发证,其土地使用权为所有购房者共同使用,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单位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后进行房改的,按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原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面积核减或注销。第十一条 同一宗土地或同一建筑上的房屋,其土地使用证上只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面积,不再作土地使用权实际界线的明确分割。

昆明市不动产登记局属国土局关系

昆明市不动产登记局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是平级单位,都一样的是正处级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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