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细则2019,户口登记条例细则2019版

2019年深圳入户新规定有哪些?

2019年深圳落户政策:

户口登记条例细则2019,户口登记条例细则2019版

深圳落户的形式及相关流程:

深圳地区的落户一般是通过积分落户和人才引入政策这两种方式进行的:

1、积分入户制度

积分入户即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需要得分总和达到100即可申请入户。之后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首先会先对个人的身份进行核验。看个人是否符合入户的标准。

(2)进入深圳市人才引进系统(网站)先选择单位或个人申报,再选择对应的核准制条件选项、填写个人信息之后提交到单位或代理机构。

(3)然后打印申请人材料清单、呈报表、校核表、人才引进审查表等表格。

(4)按照材料清单准备好所有资料(如:体检、计划生育证明、毕业证、毕业证验证报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户口本、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等)。

(5)审查表寄回户籍地街道办或居委会盖章等,所有资料准备齐全之后,由单位申报的通过经办人带齐资料到单位归属地人力资源局审核提交所有材料进行审核。

(6)由个人申报的则本人带齐所有材料到代理机构窗口提交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周期15-30个工作日。

(7)审核通过后同时下发审批文件(入户人员信息卡、招用员工通知、农转非信息卡等)。

(8)预约准落户地公安部门开准予迁入证明。

(9)户籍地派出所销户开户口迁移证。

(10)预约深圳准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新户口本、办理新身份证。

2、人才引入政策

人才引入政策是为了给深圳地区带来高学历的人才的落户政策。在2019年深圳的人才落户政策会迎来一定的改革,改革内容及其办事流程如下:

(1)人才引入政策改革内容

4种业务类型的人才将全面实现“秒批”。具体类型要求如下:

1、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2、学历类人才,包括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3、技能类人才,包括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的,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4、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落户流程

由于人才落户政策所属的类型不同,所以办事的流程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接下来,小编将以毕业生入户为例来和大家说说,具体如下:

A、首先和学校或学校归属的省就业指导中心沟通清楚是否同意改派,开报到证到深圳市

B、再是选择单位申报或个人申报方式申请

C、准备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即将毕业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同学可以不提供)

D、进入深圳市人才引进系统填写信息提交申报

E、打印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带齐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代理机构窗口提交审核,20天左右时间下发毕业生接收函(单位申报的可由单位系统自行打印)

F、找学校办理改派手续——开新的报到证,报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G、户籍地进行销户–开户口迁移证

H、然后到单位或代理机构所属的报道地点就近报到,报到时领取入户人员信息卡、毕业生入户介绍信等资料并在在入户信息卡上备注入户时间

I、最后就是要到准备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新户口本、办理新身份证。

2019年陕西户籍改革方案出炉,陕西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

陕西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实现全省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完成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到2020年,实现累计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2%,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在我省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有合法产权住所;(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五)改革西安市市辖区落户政策。西安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西安市在6月底以前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全省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的目标,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省公安厅负责)

(七)已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的地市,要进一步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八)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省公安厅负责)

(九)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分别负责)

(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负责)

(十一)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负责)

(十二)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十三)以“一核两轴两带三走廊四极”为城镇格局,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求,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大力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十四)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区的配套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加大小城镇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商业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引导农村居民转变旧的生活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六)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社区管理网格化经验,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及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省民政厅负责)

(十七)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负责)

(十八)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站的作用,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九)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省公安厅负责)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二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二)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三)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四)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同等享有入园的权利。(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五)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六)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七)完善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全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强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八)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理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的衔接,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关系接续办法,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二十九)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省民政厅负责)

(三十)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布局,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一)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鼓励城市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扩大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十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六、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三十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国家和我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努力在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基本户籍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统筹规划、稳妥推进。(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建设,严格户口登记管理,严肃法纪,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确保公民户口登记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确保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省公安厅负责)

(三十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现有政策规定,凡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相符的要抓紧修改完善,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性质上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七)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我省有关政策精神,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2019年安徽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安徽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城市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中小城市、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六)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城区人口达到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落户政策。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八)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九)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一)落实居住证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十二)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三)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基础性数据的摸排调查、统计和分析,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任务分工进度表

序号

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完成标准

1

发展目标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2020年

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

2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指导各市分类设定落户条件。

3

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4

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条件

5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

6

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妥善解决重点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

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等

pstyle=\”text-align:justify\”cxspmiddle\”妥善解决公民生育子女未落户和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7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省公安厅

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2020年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8

落实居住证制度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法制办等

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9

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

2020年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2020年

建设完成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10

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

省公安厅

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11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2020年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12

强化教育保障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20年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3

促进就业创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20年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14

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2020年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5

健全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体系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0年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16

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年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17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2020年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2020年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18

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19

加强协调配合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法制办、省残联等分别负责

2020年

制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养老、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制度,落实经费保障。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等

2020年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20年,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成效进行督导检查。

20

加强宣传引导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2020年

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宣传引导,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户籍改革意见解读及2019年实施情况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意见》强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出台具体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7月23日,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出台农业与非农户口统一。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近日网上热传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这是怎么回事呢?

自从6月30日,******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以来,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网友表示,本来就不应该把人口进行各种区别限制,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一律取消户籍限制,允许人口自由流动。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记者梳理发现,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6月30日,******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

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其中,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我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

在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目前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分别为45%和50%以上,符合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不少省份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更宽松

在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国版意见提出实行差异化的迁移政策,针对建制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个类别做出不同要求。

对照来看,不少省份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规定宽松。

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版意见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安徽省缩短到“不得超过1年”和“不得超过3年”。河南、黑龙江、河北也适当缩短了缴纳社保的年限。

国版意见要求“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但贵州省规定,中等城市与小城市、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同样全面放开。

此外,国版意见提出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城镇落户率,吉林省进一步明确,这四类人群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不受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等限制”。

对于人口在5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户政策,国务院提出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在上述20个省区中,约有12地在实施意见中对此明确提及,特别是对省会城市的积分落户政策做出要求。

例如,云南省规定,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河南省规定,省会城市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福建省规定,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制度成为“平权”载体

在国版意见发布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被外界解读为“里程碑式的进步”。而在“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几乎所有地区都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学者更关心的是户口一元化后的平权问题,。盘古智库理事长、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界限,但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差距并没有取消。

为弥合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间的权益差距,国版意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居住证制度。意见指出,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上述20个省区普遍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但从已颁布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地区情况看,申办门槛、附加条件和可享受权益并不相同。

记者注意到,一些地区还明确了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

广西、四川、山西、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新疆自治区的条件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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