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怎样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怎样的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怎样的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怎样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天津市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是法律吗

1、不属于法律法规。属于指导性文件(政策)。

2、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正文首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可见,该《意见》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

3、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文号“法发[2013]14号”可见,此《意见》为最高法院制发的文件。

4、据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性文件(政策)。

三、两高一部指导意见是什么性质

1、两高一部指导意见是行政指导的性质。

2、《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遏制“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只是其中的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一旦遇到“碰瓷”行为,要及时报警。为推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将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加强工作指导,继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良好社会秩序。

四、量刑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什么区别

量刑意见和量刑建议是在刑事诉讼中用于指导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刑罚量刑的两个类似的概念,但它们有一些区别:

1.启示性质不同:量刑意见是由相关部门(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向法院提出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而量刑建议则是律师、被告人或其家属等针对案件情况向法院提出的建议,其性质相对于量刑意见较为建议性,法院可以参考但不必采纳。

2.提出主体不同:量刑意见由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如检察机关)提出,其提出依据是经过调查取证和法律分析等专业程序得出的结论。而量刑建议是由律师、被告人或其家属等案件参与者提出,其提出可能基于对自己案件情况的理解、法律知识和辩护策略等。

3.影响力不同:量刑意见作为法律机关的一个重要职权行使,对法院的决策有一定约束力,法院在作出量刑决定时通常会重视参考量刑意见。而量刑建议作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主张,其影响力较量刑意见相对较弱,法院是否采纳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量刑意见还是量刑建议,最终的量刑决定是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作出的,其决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罪行性质、犯罪动机、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个人情况等多个方面因素。

文章分享结束,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怎样的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wz/628745.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