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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关于商业秘密地位、存在以及属于被保护内容等证据。
2、商业秘密地位的证据需要通过其使用者对商业秘密的愿望及措施等证据,存在的证据可以包括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存在、受到保护信息的数量和导致损失的潜在风险等证据,属于被保护内容的证据则需要是所涉及的信息为真正的商业秘密而非一般信息。
3、同时,侵犯商业秘密还需要有实施侵害的证据,如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等。
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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