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的类型及其判断公式(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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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类型及其判断公式(刑法因果关系)

一、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与引起和被引起有什么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二、刑法结果归属原则

1.结果归属判断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两项:危险的现实化、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2.确定具体行为与具体结果是否属于同一犯罪,取决于(广义的)因果关系判断,具体内容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3.就结果归属而言,行为不法的归责根据是风险支配原理,即行为脱离原本安全的状态,进而支配公共危险结果。结果不法的判断,应侧重于对抽象公共危险的判断,亦即具有导致不特定多数对象发生伤亡的一般可能性。

三、试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举例说明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

2、首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才是原因,只有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

3、其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作用具有单向性,即只研究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

4、再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内容的法定性,即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又瑕疵的财产处分行为,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产生害怕心理,只是基于怜悯之心而提供财物时,则恐吓行为与被害人提供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中包含了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为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但在其发展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说必死无疑,丙就把乙的氧气拔掉,乙因窒息死亡。

6、--这是一种行为引起一种结果,由实在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变。此时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偶然因果关系,丙拔氧气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必然因果关系。

7、刑法上地因果关系有的是作为构成要件,有的只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但负了刑事责任就一定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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