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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月人均85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人均800元。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具有双流区户籍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一户多残家庭(指具有本区户籍,一本户口簿内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持有《残疾人证》的家庭)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具有双流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发放标准:一级每人每月80元、二级每人每月5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60岁以下经济困难(低保对象和区民政局认定的民政低保边缘困难对象)的每人每月100元。
按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6〕89号)精神,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符合我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内的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事科(民政办)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1)重度残疾人补贴:户口本、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社保卡的复印件;如为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如为低保边缘户需提供信息比对表。
(2)困难残疾人补贴:户口本、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社保卡的复印件,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边缘户需提供信息比对表;一户多残的,需提供所有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1.初审。乡镇(街道)社事科(民政办)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
2.审核。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两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交由区残联进行残情审核。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反馈给区民政局。
3.审批。区民政局根据区残联审核认定结果,作出两项补贴资格审批决定。并在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1、两项补贴发放渠道。从2019年7月1日起,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范围的两项补贴资金,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不再通过其他渠道发放。各镇(街道)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办理、激活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确保发放对象100%持卡并开通金融功能。
2、初次申领两项补贴发放起算时间。符合申领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发放补贴;发放对象初次申请领取两项补贴若当月不能发放到位,可在下月补发。
(一)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3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60元。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45元提高到300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190元提高到不低于245元。
2、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2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即: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不低于1920元;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提高到不低于1720元。
3、三、资金来源。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四、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2008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文件要求执行的两次共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0元的临时性补助金,提标后不再发放。
5、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四川省低保标准和申请条件有哪些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2月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45元提高到300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190元提高到不低于245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2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即: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不低于1920元;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提高到不低于1720元。
三、资金来源。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2008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文件要求执行的两次共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20元的临时性补助金,提标后不再发放。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家庭月收入低于成都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办理规定条件。
1、成都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低保标准(人均月收入低于55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成都市中心城区低保标准提高至家庭月人均收入630元,郊区低保标准提高至家庭月人均收入560元。
1、成都市低保补助分三档,290元、248元和160元,但对一些特殊人群,也会有适当的补助,如7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有身体残疾和智力障碍的人,一般每月补助50-90元不等。
2、据了解,申请的居民必须是持有本省的农村户籍的居民,不是农村户口是申请不了的。还有是和申请人一起生活的其他家人的人均工资收入都要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水平,如果有劳动能力却不干活或者吸毒,超生的等情况的,这些都是不可以申请。
3、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因此补贴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城市低保最低标准是620元每人每月,农村每人每月496元,且有的还设置了一档、二档、三档护理补贴等,因此具体的需去当地政府官网或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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