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对评估报告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吗,以及对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报告异议时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答: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当然对评估结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必须有一定的理由才可能重新评估,一般法院执行局不会同意。因为即使评估价偏高,拍卖流拍后是可以降价20%再次拍卖的,且可以经过三次拍卖才会考虑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
1、可以。向执行的法院提出,法院会解释。但不会撤销拍卖。
2、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对评估报告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估及鉴定申请,以下为具体规定: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需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转交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2、评估机构复核发现评估报告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作出修正;评估机构认为评估报告无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执行法院在收到评估机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书面说明后,发送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3、如果是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有异议的,即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可向执行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执行法官审核属实,则另行确定评估机构。
4、《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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