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案例分析题(仲裁案例选编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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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案例分析题(仲裁案例选编第五)

一、中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后怎么办

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院判决驳回撤销仲裁申请的,仲裁裁决就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1、第一,主体不同。撤回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被申请人提出。

2、第二,对象不同,撤回仲裁申请书向受理仲裁申请机构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第三,阶段不同。撤回仲裁申请书,须在仲裁员作出仲裁之前提出;而后者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后提出。

4、第四,后果不同。撤回仲裁申请书,相当于撤诉,是申请人放弃权利的表现;撤销仲裁裁决书申请书,是仲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认为仲裁程序或实体有问题,才提出的申请,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则需要重新作出仲裁或直接诉讼。

三、法院驳回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后果

1、用人单位申请法院撤销终局裁定被驳回后,那么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4、(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5、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6、(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7、(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8、(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9、(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10、(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1、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1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终局裁决撤销几率大吗

要看情节严重判断的,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如果不服裁决结果,是不能够到法院起诉,只能到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结果,中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调查,如果符合撤销条件,则会撤销裁决;如果不符合撤销条件,原裁决结果生效;一般为了拖延时间,都会申请撤销,接到中院的电话,配合调查即可,不符合撤销条件的,裁决结果不会被撤销,即使被撤销,劳动者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五、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六、仲裁不服的起诉和撤销有何不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7、仲裁不服的起诉是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前面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8、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然后依据新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上面情形之一的,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0、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有上面的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再申请仲裁吗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在被法院撤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没有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法》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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