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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与被告无限制。
2、例外的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3、(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起诉离婚调解后下一步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离婚诉讼调解是必经程序,经过调解会出现几种情况,一是原告与被告和好,法院记录笔录,案件结案。二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三是原告撤诉,法院作出撤诉裁判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否则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或不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由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离婚调解和好的,六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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