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外购石脑油的已纳消费税应怎样抵扣的问题,以及和石脑油五联单税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如果委托加工后的产品,还是消费税应税产品,原料的消费税可以在产品应税中抵扣。否则不行。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主要掌握以下二点: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
2、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所负担的消费税)
注意:受托单位则是代扣代缴,则会计分录:
1、由于消费税可抵扣,所以消费税不能计入成本。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委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9个税目有扣税规定: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外购石脑油的已纳消费税应怎样抵扣和石脑油五联单税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