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意思(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追究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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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意思(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追究什么责任)

一、水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

2、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不知情收购野生动物定罪标准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立案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5、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6、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7、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野生动物案件的追诉期

1、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追诉时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经过一段时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2、(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3、(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4、(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5、(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6、由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档次为十年以上,对于这类情况,一般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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