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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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原告)

一、公益诉讼中谁可以委托律师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方和被告方都可以委托律师。公益诉讼是出于公共利益发起的诉讼行为,只是法律上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即受害方是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程序与其它诉讼程序上没什么不同。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通过委托律师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

二、行政机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1、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以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不是官告民。

2、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上看,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然后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

3、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争议应该是通过内部机制加以解决,否则违背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各个机关的相约配置。

4、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1、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中都是特殊原告。

2、首先,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它属于原告的范畴。如果不承认检察机关是原告,在诉权理论和诉讼结构上,就难以定位,所有的诉讼权和程序都难以安排。因此,检察机关是原告,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前提。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它是一个特殊的原告,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权力设置和程序安排等不同于普通的原告。其特殊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认识:一是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官的行为,包括起诉、出庭支持起诉都是职务行为。

3、二是检察机关起诉和支持起诉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司法公正。这两个层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公诉人”身份来体现,以“公诉人”身份界定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体现检察机关原告身份的特殊性。

四、个人什么情况下是公益诉讼主体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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